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各方就股份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是公司的实际操控人。甲方出于对公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契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款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份。
第二条股份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份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持续满两年并且契合本合同规定的考核规范,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各方的权利
在股份认购预备期内,本合同所指的公司 %股份仍属甲方全部,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但甲方愿意自乙方进入股份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 %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份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份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份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间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份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份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份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份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开展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份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规范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优良,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
开展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契合考核规范,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合同规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份认购权(包含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份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因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亏损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契合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考核规范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行权价款
乙方愿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份的,认购价款为,即每1%股份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 元。乙方每年认购股份的比例为50%。
第九条股份转让合同
乙方愿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份的,甲乙各方应该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合同,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甲乙各方应该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份的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份转让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转让其股份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具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款为 :
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份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依照第执行;
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份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份的,每1%股份转让价款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款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款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磋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份转让事宜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股份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流、还债。乙方股份如被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间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各方均不负责违约责任:
1.甲、乙各方签署本股份期权合同是依照合同签署时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订立的。如果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法律、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执行本合同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规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份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因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合同可不再执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因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操控人地位的,本合同可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各方应友好磋商解决,磋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内容如与《股份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份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公司保留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