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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的反思与感悟..doc2(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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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的反思与感悟..doc2(1)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学生姓名邓坤武院系名称政治与法律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司法行政)班级2009级法学2班学号************指导教师李建军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学生姓名:邓坤武指导教师:李建军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个国家对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都十分重视。有的国家专门立法保护,也有部分国家将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到各个法律当中。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相对缓慢,对隐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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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学生姓名邓坤武院系名称政治与法律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司法行政)班级2009级法学2班学号************指导教师李建军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学生姓名:邓坤武指导教师:李建军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个国家对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都十分重视。有的国家专门立法保护,也有部分国家将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到各个法律当中。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相对缓慢,对隐私权的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

学生姓名   邓   坤   武   

院系名称  政治与法律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司法行政)

班   级  2009级法学2班   

学   号  ************     

指导教师   李   建   军   

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

学生姓名: 邓坤武      指导教师:李建军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个国家对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都十分重视。有的国家专门立法保护,也有部分国家将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到各个法律当中。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相对缓慢,对隐私权的保护也相对滞后,在立法上缺乏专门的法典,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是根据分散在各个法律中的条款进行保护,导致对隐私的保护力度不够,使得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常有发生,往往会对被泄漏者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法学界对民事立法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加快了脚步。目前,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完善,但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典,只是参照了人格权的保护来进行模式保护。根据我过现在的立法制度,结合国外的立法研究成果,就隐私权的范围、保护措施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隐私权 泄漏 保护 立法保护

Study on the leakag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people's growing legal awarenes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is also gradually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privacy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in every country of the world the research and protection of privacy very seriously. Some special Stat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while some States protect the right to privacy across all legal. China's relatively slow development of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privacy also is lagging, in legislation, the lack of specialized codes, for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are protect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scattered in various laws, leading to the lack of protection of privacy, violations of personal privacy often in real life, tend to be revealed to cause serious damage. In order to meet the growing demands of the market economy, Chinese law on privacy protection issues in civil legislation also quickened. At present,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been developed by gradual improvement, but there is no special code, but based on mode of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for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legislative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privacy issues, protection measures.

Key words: rights of privacy   leak   protection    legislative protection    

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

2012年315晚会曝光上海罗维邓白氏公司出售用户信息,该公司手里掌握了1.5亿用户的资料,他们可以应客户的要求按照地域、时间、身份、资产等情况进行筛选。甚至可以用个人银行方面的敏感信息进行筛选,如账户是储蓄账户还是信用账户、有多少存款、是否拥有白金卡等进行筛选,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做到,甚至还能知道客户有没有买保险,买的什么保险。是什么导致了个人信息可以如此轻易的就能得到?为什么可以公开的买卖个人信息?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理论起源于美国。1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的《隐私权》论文,认为隐私权是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一般具有“私”和“隐”,顾名思义“私”是自己的,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隐”是个人事情不为他人所知的,如被公众所知能对本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隐私的本质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即为隐私。如果第三人通过非本人或者本人意愿取得他人的隐私即为侵犯了隐私权。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就是通俗意义上的隐私,是指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具有较强的私密性,是本人所不愿意公开或者公开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个人信息。因此隐私权也存在各种形态: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任何组织和法人都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如果加入了法人,那么久等于将商业秘密与隐私混为一谈,因为商业秘密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这就与隐私权的本质相矛盾。从反方面说,如果将法人纳入了隐私权的主体,那么会不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的监督和调查。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了个人信息领域与私人活动具有不干涉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个人活动。如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际与平时的工作娱乐生活等属于个人的活动;个人信息包括的很广泛,包括身高、体重、年龄、知识面貌、政治面貌、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等都属于是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也可以说是私人空间,包括了个人的居所、书包、行李、口袋、以及通信等都属于个人空间。

(二)隐私权的特点

1.隐瞒性。隐私权即是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的当事人就可以隐瞒自己的隐私,以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

2.专属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就形成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经历与隐私,特殊的经历,特殊的隐私也属于某个人专门拥有,这种专有的性质早就了隐私权具有专用性。

3.利用性。隐私在一定程度上讲具有一定的利用性,如娱乐新闻可以利用明星的隐私来获得点击量与阅读量,从而增加自己的商业价值。这就涉及到隐私的利用,如果是合法利用即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和在权利人许可的范围内使用那么就是一种合法的利用,如未经得权利人的许可那就是非法利用,如偷拍某明星的私生活等。权利人本身的利用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摄影,绘画等合法利用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非法交易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如女性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等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处分性。权利主体可以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处分,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进入自己的隐私领域和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二、个人信息泄漏的途径

当今社会网络的普及和速度的提升,网络本身的优越性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我们需要什么上网一查就能知晓,不知道什么上网一查就能知悉,网络的发展已经涉及多个层次,多个方面。可以在网上购物、新闻、交友、求职、营销、旅游、就医、炒股、募捐、游戏、休闲等等,正是网络的发达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网络交易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热门的权益带来了损害,特别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现在网络成为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重灾区,各种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交换。中国每年都有315晚会,从历年的曝光的泄露方式上看,网站、银行、通讯运营商、医院等都可能成为个人信息泄漏的源。

(一)网站泄漏

在网站上注册的各种账号和密码,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有被‘偷看’的价值和可能,比如地址、性别、收入、电话、单身与否、网购习惯和花销、地理位置等等。有些软硬件开发厂商在自己的软硬件产品中植入识别的序列码,导致用户计算机被跟踪,最终个人信息被盗。网站泄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个人账户和密码。第三人可以通过病毒和木马程序来攻击网站漏洞,进入网站服务器的信息数据库,从而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用户的账户以及密码,在获得一个密码的情况下,通过猜测等手段去登录其他网站。第二种是内部人员泄漏。公司招聘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网站的内部工作人员会出现窃取用户信息数据的行为。比如大学生上招聘网站,进入时会要求登录,如果没有账户则被要求注册,在填写注册信息时要求必须填入真实信息,想跳过其中某一项就会导致注册不成功。出于对工作的需求和网站的信任,填写了个人真实信息。可是,因种种因素导致了信息泄漏。第三种则是用户的地理位置和浏览习惯等信息。获得此类信息一般是在用户的电脑或手机上安装插件,通过扫描和监控取得。现在,具有此些功能的软件很多,有的是需要用户自己确认后再能安装的,而有的则是偷偷进行。

(二)手机泄露

我们的手机上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位置、通讯、账户密码和存储文件等四大类信息。其中,位置信息包括自己的实时位置,以及一些导航软件在导航时所确定的位置,手机的硬件设施如无线网卡的Mac地址;账户密码信息包括了用户的银行账户、网站账户和一些聊天软件的账户密码等;通讯信息包括电话簿、通讯记录、短信、网上浏览记录等;存储文件信息包括了视频、录音、照片等文件。除此之外,手机的串号硬件配置信息等都是属于个人的信息。现在一写应用程序会在暗中收集机主这些信息。并不是只有这一种方式才能获得机主的信息,不少人会借别人的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的习惯。这也是信息泄漏的隐患,看似不起眼,也都有可能成为被侵犯的目标。

(三)银行泄露

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客户保管钱财、替客户做投资顾问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委托人的委托是不能进入个人账户的。然后在这样看似密不透风的规定下也存在着漏洞,那就是个人征信。目前个人征信情况除了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央行查询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方式,那就是各个商业银行系统。商业银行就是靠贷款与存款之间的利息差价来获得利益,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前银行是要进行审查的,审查就意味着要获得个人信息。据相关报道显示,目前银行能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形有五种:(1)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2)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3)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4)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5)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可就是上述五种情况也是要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的。但是大家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商业银行的系统是与央行直接联网的,即只要有了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到该用户在央行的个人信息,央行也不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用户的书面授函。这样就造成了银行泄漏个人信息的可能性。

(四)通讯运营商

电信单位也有可能成为泄漏个人信息的源头。公众可能很难认同,然而我们从各个新闻报道和自己的生活经历中就能感受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查询的权限过低。就算是底层的业务人员也可以查询到机主的信息、通讯记录和通话录音。二是没有履行告知业务。运营商在需要时要查询客户的个人信息,但是在查询之前和查询之后也没有履行告知客户的义务。三是查询的过程没有监管、记录。运营商工作人员在查询客户的信息时没有监管,在查询后系统中没有记录以备审查。四是对商业伙伴没有约束。运营商并不是孤立的,与众多的公司、单位都存在着商业上的业务来往;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有机会接触到个人的信息。运营商对其约束不严就有可能导致客户的信息泄漏。我们去办理业务时,运营商都会拿出一些单据,要求填写基本的个人信息。在单据的后面打印有服务协议,这些条款都是按照合同的格式进行拟定的,在服务条款中就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内容,可是该条款隐藏在众多的条款当中,使得填写人很难发现。而且该协议的字体是很小的,一般人都不会去看服务协议。运营商就会抓住这个漏洞在条款终规定“本公司不会向第三人或其他营利性组织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再会加上“除非与本公司有业务来往的”这样就会在权利人的允许下将跟人信息与诸如保险公司等之间进行业务往来,他们之间建立的信息互享合作平台就会将大把的客户资料分享与他人。

(五)医院泄露

现在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营销公司,营销公司赖以生存的就是营销对象资源,资源的短缺和各种因素是营销公司盯上了医院。医院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患者,营销公司就是看上了这些肥肉,他们派遣业务人员深入到医院的各个科室,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办法拉拢和腐化医务工作者,从他们那里获得了患者的信息。这也就有了为何刚生完小孩就会接到推销奶粉、婴儿用品的电话。

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种是权利人被动套取,这种就是因为权利人防范意识差,比如在大街上随手填写问卷调查;另外一种就是主动透露,如注册论坛、门户网站、会员,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手机业务等。企业之间的“整合营销”理念,利益的驱使和各自的营销任务会导致他们进行资料的交换,使得个人的信息在社会上成为一种商品,可以相互互换、买卖。而这些个人信息都是来自于公民主动透漏的。不管是主动透露还是被动披露都使得个人信息“裸奔”。

三、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泄露的原因也异常复杂,我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社会因素

社会的发展带动了互联网的发展,加大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减少了获取、传送的成本,使得信息泄露形成了利益化与平民化,可以说只要会上网的人都能从网上获得公民的信息。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就会使得各种商业组织采取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手段获得他人信息,从中获得商业价值。目前而言,我国《》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其范围和追究方式,导致公民的信息被倒卖后面临无法可依、无法可追究的尴尬情形,救济制度不完善、渠道不通畅。而在民事、刑事与行政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将其纳入受案的范围。

(二)机关单位因素

因为各个机关单位的信息管理模式不一,对信息安全的保护、管理技术也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漏、成了源头。特别是一些与个人隐私联系较为密切的单位,譬如掌握公民信息的部门、电信部门、银行和一些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网站。

(三)人员因素

 此类因素是泄漏方式中最常见的,而泄漏公民隐私的人员因素也是复杂的,可以说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员都能成为泄漏的源头,不仅仅是信息管理者、信息使用者,就连普通人都可以做到。但是从事信息工作人员的泄漏显得更突出,他们获得的个人信息来源广泛,且储存方便、快捷。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也缺乏系统的管理培训,也就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漏泛滥成灾。

四、保护现状

(一)维权成本高

很多人在自己的隐私收到侵犯时,选择不了了之,究其原因就是维权的成本高。如果需要维权,那就要涉及到举证的问题。然而,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然而这些证据的取得并非是一件易事,有的甚至涉及到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而一般人并不一定掌握相关的技术,需要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方可取得证据,然而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能最后获得的赔偿还不足以填充取证时所付出的,所以很多人放弃了追究。

(二)打击力度低

 在我国法律中,侵犯别人隐私主要是精神方面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公民可以请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这方面是比较容易计算的。但是,精神损害作为一项不可估量、估算的无形损害,要想用金钱来衡量损失是很难操作的。因为其中涉及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后果、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能够承担的程度和受诉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条件的。虽然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仅仅局限于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侵权行为严重时侵权行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有关于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面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侵犯别人隐私不是犯罪,不能定罪处刑。所以在侵犯隐私的问题上最严重的惩罚就是行政处罚,还不能纳入刑事处罚当中。侵权人在侵权后所背负的法律责任较低,是目前保护的一个缺陷。 

(三)泄密渠道多

泄漏个人信息的渠道不止一条,存在多重渠道,网络、银行、中介、医院、通讯运营商等都存在着泄漏情况,涉及的行业范围广,在各个行业之间形成了无形的利益链条。

五、个人信息的保护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

我过目前有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内容较分散,保护层次也较低。缺乏系统的保护技术。放眼世界,一些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很重视的。美国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他规定了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和范畴,并且规定了没有当事人的允许是不能查询和使用有关权利人的任何个人资料。除了美国,欧盟更加重视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议会于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他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在成员国之间的流通与使用。我国《》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了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其他的部门法、司法解释中都为隐私权的保护留下了广泛的空间。但是都只是分散的存在于部门法中,缺乏统一的保护标准与保护方法。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办法,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现代法治国家的作法。我国提倡依法治国,那么就很有必要从立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二)堵住源头、企业自律

行业组织在照顾行业发展特点的同时,制定出行业信息保护规范,加强源头工作,将信息泄漏的情形堵在泄漏的源头处。各个与个人隐私有接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走在法律前面,通过内部的管理规程来完善个人资料的保护模式,将资料的保护纳入到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当中,严格规定对个人资料的使用以及查询权限,可以设立专人专管的模式进行保护,不仅可以方便管理,也能在个人资料遭到泄漏时追究管理人的责任。行业之间的联合管理运用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行业之间形成统一的管理使用标准。对个人资料进行系统的保护,防止滥用个人资料甚至是泄漏,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事后承接制度,约束行业滥用信息也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三)提高个人保护意识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涉及到自己个人信息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在签订各种服务协议、合同之前认真阅读对方的信息保护内容,注意保留资料以便将来维权是作为证据使用。公民个人应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引起高度的重视,了解个人信息对自己的重要性,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在遇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漏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听之任之。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但是分散在部门法中的条款还是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在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泄漏时,权利人就应主动收集证据,积极追究对方责任。

(四)先行

也应当走在公民的前面,加强社区的宣传,将防止个人信息泄漏加入到社区法制宣传中,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建立个人信息的监督,明确侵害他人隐私的责任和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加强技术监管力度,各级的网络技术部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投入到网络监管中,运用自己的公权力监督网络,从传播途径上遏制信息的泄漏,不仅仅是网络上加强监督。在电视新闻上,行政审批机关也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没有许可、授权的坚决不允许播出,明确违规后的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

2.张宝新:《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3.张宝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

4.曾庆洪  邹兵:《隐私权及其探究》,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2.10。

5.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6.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7.江平:《民法学》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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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学生姓名邓坤武院系名称政治与法律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司法行政)班级2009级法学2班学号************指导教师李建军对个人隐私泄漏的研究学生姓名:邓坤武指导教师:李建军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个国家对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都十分重视。有的国家专门立法保护,也有部分国家将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到各个法律当中。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相对缓慢,对隐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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