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员分配情况:
审判组: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四组出)
公诉组:两人(三组)
辩护组:两人(一组)
员:一人(三组)
被告人:廖资伟、朱小进(一组)
证人:4~6号证人(三组出) 1~3号证人(二组出)
法警:一人(一组)
恭喜两组营员进入决赛,我们的决赛日期暂定为11月24日(最终确定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希望大家积极准备,在准备的过程中不要被提供的材料局限住,多发散思维,加油哦!
一、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
被告人:廖资伟,男,43岁,汉族,经营山林,大专毕业,家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人:朱小进,男,40岁,汉族,无业,高中毕业,家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害人:蒋凤生,男,51岁,汉族,农民,住湖南资兴市白廊乡
二、基本案情
2007年度,廖资伟出资购买了资兴市白廊乡“大牛盈”山林。嗣后,该山林木多次被附近村民盗伐。廖资伟遂向当地林业报了案,同时邀约朋友朱小进、王智敏(负案潜逃)胁助抓获盗林人,并许以报酬。2010年8月,廖资伟在其山林中当场抓获盗林人何久改,从何久改口中得悉蒋社改、蒋凤生也是盗林人。被告人廖资伟将何久改扭送至当地林业机关处理,同时要求好友朱小进、王智敏等人继续追索蒋社改、蒋凤生的行踪。同年9月13日,朱小进、王智敏将蒋社改抓获扭送至机关处理。通过蒋社改提供的信息,朱小进及同案人王智敏于同年9月14日,将蒋凤生抓获至东江移民纪念塔处,然后电话通知廖资伟到场。廖资伟欲将蒋凤生送林业机关处理前,逼问蒋凤生的身份情况及偷树的事实,被害人蒋凤生不仅对偷树一事予以否认,同时对廖资伟已掌握其户口基本信息一事也一并否认,此事激怒了廖资伟。在廖资伟的率领下,与朱小进、及同案人王智敏对被害人进行一番拳打脚踢,当即将蒋凤生在地不能动弹后,才将被害人将凤生抬到其驾驶的小轿车内送往林业处理。途中,朱小进觉得被害人蒋凤生没有气息,便对被害人做了人工呼吸,后改道送往资兴市立医院抢救。车行至市立医院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蒋凤生确已死亡,上诉人廖资伟等人决定开车离开医院。当天,廖资伟等人驾车辗转到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铅锌矿、资兴市清江乡、宜章策乡等地处理尸体未果。当晚20时许,王智敏等人与廖资伟分开后潜逃,廖资伟便独自驾车至天鹅山大桥,在大桥中间将蒋凤生的尸体装入一蛇皮袋内并附着石块抛入东江湖里。之后几天,廖资伟先后出资42,000元钱给朱小进及同案人王智敏等人作为逃跑资费。经法医检验,死者蒋凤生系他人使用钝性外力作用其胸部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廖资伟于2011年6月15日委托其妻子李嗣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廖资伟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3,000元,被害人亲属接受廖资伟的道歉,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廖资伟依法减轻刑事处罚。2011年8月12日,朱小进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供述:
1、廖资伟的供述证实:廖资伟开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并于2007年出资购买了资兴市白廊乡的“大牛盈”山林,之后,山林的木材多次被人盗伐,廖资伟向天鹅山派出所和资兴森林分局均报了案。经过一段时间的守候,厂里的人在“大牛盈”山林现场抓住了一个偷伐山林木材的小偷何久改,并将何久改扭送到天鹅山派出所处理。据其交代及当地人反映,到廖资伟山场盗窃木材的还有蒋社改、蒋凤生,而蒋凤生盗伐的木材最多。2010年2月,廖资伟将山林木材被盗的情况告知朋友朱小进、王智敏等人,要他们帮忙抓住偷木材的蒋社改、蒋凤生,并承诺抓到人后把罚没款给他们用。2010年9月13日晚23时许,朱小进打电话告诉廖资伟说已将蒋社改抓获,于是其马上开车赶到东江新大桥与朱小进、王智敏会合,三人将蒋社改打了一顿,蒋社改承认了到其山林盗伐木材的事实,还交待蒋凤生也偷过廖资伟木材,蒋凤生可能躲在东围或者新区的亲戚家里。廖资伟与朱小进、王智敏三人带着蒋社改找到了蒋凤生的两个亲戚住的地方,找准地方后便将蒋社改扭送至资兴森林分局处理。廖资伟到森林分局办公室拿了蒋凤生的户籍证明,上面有蒋凤生的相片。
9月1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廖资伟接到朱小进的电话,说他们已将蒋凤生抓获并控制在东江移民塔处,其驾驶本人的广本轿车(湘L13758)赶到东江移民塔。在移民塔的停车坪处,廖资伟看到蒋凤生侧倒在地上,身上还有几个鞋印,朱小进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看着蒋,廖资伟打了一个电话给森林分局的邓国敬队长,说蒋凤生已经找到,马上就会送到森林分局去。这时王智敏也来了。廖资伟走到蒋凤生背后问他是不是蒋凤生,蒋凤生说不是,廖资伟对着他的屁股踢了几脚。廖资伟拿来蒋凤生的户籍证明,蒋凤生就承认了,廖资伟又对着蒋凤生的屁股踢了几脚,王智敏、朱小进和另外那个男子也对着蒋凤生的身上踢了几脚。这时,移民塔的工作人员过来,劝说不要打人,是小偷就报处理,廖资伟回答说已经报警了。朱小进用皮带将蒋的手捆起来,押到廖资伟的广本车上,准备送到去,王智敏当时没有上车。当车行至鲤鱼江大桥时,朱小进发现蒋凤生已没有呼吸,于是朱小进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对蒋进行了人工抢救。朱小进打电话叫王智敏过来,王也对蒋进行了抢救,但是没有用,于是廖资伟等四人准备将蒋送至资兴市市立医院抢救。车行至市立医院门口时,廖资伟等人确定蒋已经死亡,吓得六神无主。廖资伟回了个电话给邓国敬称蒋凤生已经跑掉了。在市立医院门口大概呆了半个小时,廖资伟等人盲目地驾车到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铅锌矿、资兴市清江乡、宜章策乡等地溜达。在小东江的岔路口,王智敏等三人回家拿了衣物准备到外面躲一下。在宜章长策乡的街上,朱小进、王智敏等三人下车买来了一个很大的蛇皮袋子和一根红色的尼龙绳、一根尼龙皮。当晚21时许,在东江寿佛寺广场,朱小进等人说他们不会管这个事,便下车离开了。廖资伟独自驾车计划抛尸于东江湖,途经碑记水泥厂、兴宁石灰厂的公路旁边,先后捡了几块大石头放到车上用于沉尸,并决定从天鹅山大桥抛尸。廖资伟在坪石乡党头组小码头的一块小土坪上,将尸体从车上拖下来,尸体着地时头部碰到了车门下沿和水泥地板“咚!咚!”响了两声,廖资伟从尸体的头部慢慢把尸体套进蛇皮袋,又从车上拿了2、3块石头放进蛇皮袋里,尔后用尼龙绳将装尸体的袋子口子绕起来,沿袋口绕了几个圈绑好,再用这根绳往袋子的腰身处缠绕,将石头用绳绕起分开,再用另外那根绳子绕了几圈后捆好,抱着尸体放在后座上。然后驾车往天鹅山林场方向走,在兴宁老虎山处停车,将车上剩余的石头丢在路旁。当晚23时许,在天鹅山大桥中间的位置,廖资伟将蒋凤生的尸体抛到东江湖里。之后的几天,廖资伟先后拿了42,000余元钱给朱小进等三人作为逃跑费用。廖资伟将盖尸体的踏花被、汽车坐垫以及其当天穿的棕色皮鞋放在厂里的锅炉里烧毁。
2、朱小进的供述证实:2010年间王智敏对其说廖资伟在白廊乡购买了“大牛盈”山林,有很多人到廖的山林里盗伐木材,廖资伟叫王智敏找人帮忙抓小偷,并说抓到人后将罚没款作为报酬。其同意和王智敏一起抓小偷。2010年7月,廖资伟找人在山上当场抓住了偷木材的何久改,何久改承认了自己及蒋社改、蒋凤生等人偷廖木材的事实。2010年9月13日晚,在李东春的帮助下,朱小进与王智敏将蒋社改抓住带至小东江路旁,当时王智敏打电话告诉了廖资伟,廖资伟驾车赶到小东江将蒋社改打了一顿,朱小进也用矿泉水瓶子朝蒋社改肩膀敲了两下。蒋社改承认了自己偷木材的事实,还告诉廖说蒋凤生和另一个年轻人偷的木材最多,蒋社改带着廖资伟等人找到蒋凤生在罗围的女婿和新区的老姨家,并告诉说蒋凤生可能在那里,之后廖资伟等人便将蒋社改送到了林业处理。廖资伟拿来了蒋凤生的照片,并要王智敏第二天早上安排人在蒋凤生可能去的那两个地方守候。14日早上,朱小进与王智敏、李东春在罗围发现了蒋凤生,将蒋凤生强行推上了王智敏的车子带到东江移民塔处,朱小进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廖资伟。半个小时后,廖资伟开着黑色的广本车来了,朱小进守着蒋凤生蹲在地上,廖冲到蒋的面前,用脚踹到了蒋的肩膀,蒋当即仰面倒在地上,朱小进将蒋扶起坐到地上,廖问蒋是否偷了木材,蒋不承认,廖于是走到蒋身后,用脚朝蒋背上使劲踹了一脚,蒋侧倒在地板上,左边额头太阳穴的位置立即肿了一个很大的包,廖还用右脚踩在蒋的脑袋右边,身体悬空使劲踩了一下,并用脚使劲踢打蒋的上身和脑袋,蒋侧躺在地上,身体感觉虚弱。之后看守移民塔的一个工作人员过来劝阻不要打人,是小偷就报处理,于是廖资伟就打了个电话向林业报警。朱小进等人将蒋凤生扶上廖资伟的车内,坐在后排座的右边座位上,朱小进坐在蒋凤生左边,由廖资伟开车准备将蒋送到林业去。当行至鲤鱼江红绿灯时,朱小进发现蒋没有呼吸了,于是对他进行了人工抢救,后王智敏赶来也对蒋凤生进行了抢救,但是没有用,于是朱小进等人决定将被害人送到市立医院去抢救。廖资伟还打了林业那个所长的电话,谎称说蒋凤生跑掉了。车子开到医院门口时,廖说到医院里可能也救不过来了,于是朱小进等人一致表示不送医院了,想办法把这个事瞒住。之后朱小进等人驾车到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铅锌矿、资兴市清江乡、宜章策乡等地商量善后事宜,当车行至大坝小东江的路边时,朱小进下车回家拿来了衣物准备逃跑,之后四人商量把尸体丢到东江湖处理。在宜章长策乡王智敏从一个饲料店里买来一蛇皮袋用于处理尸体。当日晚22时许,其等人又驾车返回到东江寿佛寺的停车坪,廖资伟要求其等人一起处理尸体,朱小进等三人拒绝了。之后廖资伟一个人开车往兴宁方向走了。此后的几天廖资伟先后拿了42,000余元给朱小进等人作为逃跑资费。蒋凤生被害的当天上身穿一件白色的短袖广告衫(衣领是红色的),下穿一条灰黑色的裤子;
三、相关证据
1、证人王红:女,43岁,汉族,富商广告店的店主,家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乡
证言证实:2010年9月14日7时许,在东江迎宾路富商广告店门前,有3名男子从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上下来后,将一个身穿红白字样T恤的中年男子强行拖上那辆小轿车,往东江方向走了。
2、证人何凯:男,44岁,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乡。
证言证实:他在“大牛盈”山场多次盗伐林木。他看到过蒋社改拖树卖,还听说蒋凤生经常拖树卖。
3、证人唐志强:男,40岁,汉族,搬运工,蒋凤生的妹夫,家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乡。
证言证实:他们于2010年9月17日向机关报案,称14日早上7时许,有人看到蒋凤生在东江迎宾路罗围路段被4名男子强行拉上一辆白色小车往东江方向走了,之后蒋凤生就再也没回家。他们认为这件事可能与蒋凤生牵涉到的一起乱砍木材的事有关。蒋凤生当天上身穿一件白色T恤,衣领和袖口为红色,背面印有“泓景装饰”字样;
4、证人:男,33岁,汉族,东江千佛塔的工作人员
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9月14日上午9、10点钟左右,看见千佛塔停车坪上有三个人殴打一个50多岁的人,其中一个年纪约40多岁、身材较胖、皮肤较黑的男子还不停用脚踩踢躺在地上的那名男子,嘴里不停地问“你这么大的年纪为什么还要去偷我的木材?”并要那名被打的男子讲出同伙,当时被打的男子已经嘴角流血讲不出话来。他上前劝那些人不要打人,并要他们报警,那名40多岁的男子就拿出手机打了个电话报了警,之后他们将被打的男子抬上一辆黑色轿车,由该40多岁的男子开车,四人一起离开了;
经辨认,指出廖资伟、王智敏是9月14日上午在千佛塔殴打被害人的人,其后开车离开现场的是廖资伟;
5、证人邓江河:男,42岁,汉族,资兴市林业分局刑侦队队长
证言证实:2010年8月底,廖资伟到林业天鹅山派出所报过案。9月份的一天晚上,廖资伟打电话给他说找到了偷廖资伟木材的蒋社改,并将蒋社改扭送到了森林刑侦队,蒋社改说廖资伟打了他。第二天上午9时许,廖资伟打电话给他说找到蒋凤生了。到了11时许,他打电话给廖资伟问廖资伟找到人没有,廖资伟说看错人了,人跑了;
6、证人蒋社改:男,农民,汉族,39岁,白廊乡乐安村老排楼下组村民。
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9月13日晚9时许,李东春等4人将他带到东江老大桥右边的一条马路上,其中一个40多岁比较矮胖的男子打了个电话给一个老板,说人已找到,让对方立即赶过来。半个小时后,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一个身材比较高胖,皮肤较黑的40来岁的男子,这名男子冲上来什么话都没说一拳将他打在地上,其他的人也冲上来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那个老板问他偷了其的木材没有,他说没有,他们又对他拳打脚踢,并问他是否认识蒋凤生,他说认识,他们就叫他带路去找蒋凤生,之后将他送到了森林。另证实,他在2010年间多次偷过本组集体的木材,蒋凤生等人也偷过木材卖。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资公法医鉴(尸)字(2011)11号)、尸检照片证实:经法医检验,尸体被二个长短不一的编织袋包裹,编织袋被21圈白色尼龙绳和红色包装绳盘旋捆绑,袋内有二块石头。尸体上穿一件短袖衬衣(白底,领边和袖边为红色,背部有“泓景装饰”字样),下身穿黑色长裤,裤口袋内有蒋凤生的身份证一张。经检验,尸体左顶部有一浅表裂伤,可排除颅脑损伤而死亡。胸骨平第4肋处骨折,左胸第3-7前肋骨折,左肋弓上方有4×3cm肋间肌出血,右胸3-9前肋多发性骨折,第3-4前肋见肌颜色变深,第5、6后肋骨折,胸骨后心肌见9×6cm颜色变深,分析认为系钝性外力所致,为致命伤。致死原因系创伤性休克。鉴定意见:死者蒋凤生系他人使用钝性外力作用其胸部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为死后抛尸;
8、廖资伟、朱小进的通话详单证实:案发前后廖资伟与朱小进、邓国敬的通话情况与廖资伟、朱小进的供述及证人邓国敬的证言证实情节相吻合;
9、调解协议书、收条、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书证实:廖资伟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23,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廖资伟减轻处罚;
10、收条证实:朱小进委托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元;
1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廖资伟、朱小进的年龄身份情况,二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