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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7:06:02
文档

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CF—ZH—06编制:审核:审批: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2018年4月(修订)1.总则1.1.为加强公司事故管理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严格进行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进行事故总结、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1.3.本制度所称事故包括各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以及职业病事件、较大涉险事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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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CF—ZH—06编制:审核:审批: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2018年4月(修订)1.总则1.1.为加强公司事故管理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严格进行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进行事故总结、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1.3.本制度所称事故包括各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以及职业病事件、较大涉险事故。1.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  CF—ZH—06   

编制:                

审核:                

审批: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

2018年4月(修订)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事故管理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严格进行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进行事故总结、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1.3.本制度所称事故包括各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以及职业病事件、较大涉险事故。

1.4.事故管理的原则。

1.4.1.事故管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1.4.2.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1.4.3.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4.4.领导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职责履行到位从轻、工作失职从重”、“直接领导从重、间接领导从轻”、“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的原则。

2.职责

2.1.综合管理办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事故管理工作,对各部门的事故进行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

2.2.公司综合管理办负有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2.3.公司安委会负责对事故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并对事故相关责任追究具有最终裁定权。

2.4.各部门专兼职安全技术员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负监督管理责任。

2.5.各部门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参与或配合事故应急、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定义及等级划分

3.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3.1.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生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1.2.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3.1.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1.4.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1.5.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1.6.较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

3.1.6.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1.6.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1.6.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3.1.6.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3.1.6.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公司燃气配气站、燃气管线施工场地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3.1.6.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2.事故定义:

3.2.1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30日以内死亡的事故。

3.2.2.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2.3.急性工业中毒: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3.2.4.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歇工1~104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3.3.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3.3.4.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4.一般事故D级:是指未造成人员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对于火灾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上报、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4.事故的报告和披露

4.1.事故发生后,应当按如下要求及时报告。

4.1.1一般事故D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按其内部事故管理制度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1.2.一般事故D级以下轻微事故,由各部门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公司综合管理办,并在24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

4.1.3.对于突发事故,无论事故是否清楚、原因是否确定或者责任是否划分,都应在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

4.2.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后,需要向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告;需要向媒体和公众进行说明、澄清或发布时,应由公司管理层指定专人实施。

4.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及时补报,因上述原因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其调查、处理按照最终等级进行。

4.4.各部门根据事故和突发事件调查或处理的进展,有新情况出现的,在新情况出现后的 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续报进展情况。

4.5.各部门在事故和突发事件调查结束或处理完毕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报送结果报告。所有事故和突发事件从发生到提交结果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时间。

5.事故应急与救援

5.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科学、有序、有效的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各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发生事故后,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5.2.1.发生一般事故D级以下轻微事故,各部门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5.2.2.发生一般事故D级及以上事故,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总经理因公出差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返回并主持事故处置工作。

5.3.公司综合管理办接到各部门发生事故信息后,依据事故等级,可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紧急互助计划,调动其他各部门和分公司各种资源进行救援,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5.4.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

6.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包括外部调查及内部调查。外部调查指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内部调查指公司内部事故调查以及各部门内部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6.2.内部事故调查按以下要求开展:

6.2.1.一般事故D级轻微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

6.2.2. 一般事故D级以下轻微事故各部门和分公司组织调查。

6.2.3.一般事故D级及以上事故,由当地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组织调查,公司组织内部调查。

6.3.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由公司领导、安全、运行、工程、客户服务、技术、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结案报告,根据规定向公司股东及有关部门报告。

6.4.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由综合管理办组织,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应由综合管理办、市场工程部、运销管理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

6.5.事故调查组职责:

6.5.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

6.5.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从中确定主要责任者。 

6.5.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5.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6.5.5.提交事故结案报告。

6.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7.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8.事故结案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6.8.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8.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8.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8.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8.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8.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8.7.事故有关证据材料。 

7.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7.1.事故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管理原因,按与事故有关人员职责分工和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所应负的责任。事故责任者主要划分为: 

7.1.1.直接责任,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7.1.2.领导责任,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7.1.3.主要责任,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7.2.事故责任划分: 

7.2.1.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 

7.2.2.责任事故分为我方责任事故和其他方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以事故结案报告的认定为依据。

7.2.3.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7.2.4.主要责任的认定: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7.2.5.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首先追究当事者直接责任。 

7.2.5.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7.2.5.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7.2.5.3.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

7.2.5.4.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工具。

7.2.5.5.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7.2.5.6.当事者瞒报、虚报、迟报事故。不保护现场、无理拒绝事故调查组调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

7.2.5.7.其他违反公司以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7.3.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首先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在相应事故处理基础上,视情节加重处罚。

7.3.1.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违公司相关规定。

7.3.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7.3.3.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未经考试合格安排上岗操作,导致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而发生事故。

7.3.4.明知设备有缺陷,不按规定安排检修,带病运行。

7.3.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保护、防范措施,包括信号、标志、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缺陷。

7.3.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擅自削减安全设施。

7.3.7.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7.3.8.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却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7.3.9.发生事故后,未积极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3.10.无视公司及综合管理办的警告,未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7.3.11.违章指挥生产,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7.3.12.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或不加制止。

7.3.13.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采纳。

7.3.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备没有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从而造成事故。

7.3.1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

7.3.16.事故单位瞒报、虚报、迟报事故。

7.3.17.不保护现场、无理拒绝事故调查组调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8.事故责任追究:

8.1.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责任单位追究及责任者追究。

8.2.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业绩合同扣分。

8.3.责任者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降级、撤职等;经济处罚指扣发责任者奖金。

8.4.责任追究标准:

8.4.1一般事故D级轻微事故,由公司综合管理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准执行,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8.4.2. 一般事故D级以下轻微事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8.4.2.1.对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发提醒函。

8.4.2.2.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

8.4.2.3.扣除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上一年度奖金的25%。

8.4.2.4.扣除年度业绩合同总分,每重伤一人扣3分。

8.4.3. 一般事故D级以上事故,由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安委会批准执行,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8.4.3.1.公司将视事故结案报告中认定的责任比例或承担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5.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在相应事故处理的基础上,视情节加重处罚。 

8.5.1.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 

8.5.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8.5.3.不保护现场、无理拒绝事故调查组调查,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8.5.4.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阻碍、干涉调查工作。

8.5.6.发现事故隐患、险情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更大伤亡、损失的。

8.5.7.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6.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幅度与本制度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罚,不再重复处罚。

8.7.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8.7.1.事故的原因;

8.7.2.事故的性质;

8.7.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8.7.4.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8.8.各部门和分公司在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及时落实处理决定、意见,并于15天内反馈处理结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事故建档和记录 

9.1.事故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一般事故D级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初步报告、事故进展报告、事故报告书、事故分析会记录、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各部门和分公司应妥善存档保管。

10.事故善后 

10.1.各部门在事故得到初步控制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10.2.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由公司综合管理办确认后出具工伤证明,由综合办组织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和社会保障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0.3.事故的理赔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1.附 则 

11.1.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标准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和GB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11.2.发生对公司市场形象、社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及其他性质恶劣事件的,由公司安委会专题研究处理决定。

11.3.本制度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11.4.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办负责解释。 

11.5.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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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编号:CF—ZH—06编制:审核:审批: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2018年4月(修订)1.总则1.1.为加强公司事故管理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严格进行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进行事故总结、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1.3.本制度所称事故包括各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以及职业病事件、较大涉险事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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