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规范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
2、适用范围
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处理。
3、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
3.1按国家规定可以保存的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期传代、鉴定,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并做好有关记录。在保存过程中发现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上报科主任。
3.2本区检出的地方菌(毒)株应及时上报,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处理。新发现的菌(毒)株,要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科主任复核确认。
3.3菌(毒)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名称、编号、来源、分离日期、引进日期、鉴定日期、鉴定结果、鉴定者、审核者、传代情况、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3.4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索取菌(毒)种和向下级有关部门发放菌(毒)种时,应有2人参加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手续要完备,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3.5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提供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3.6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作之使,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做好菌(毒)种安全防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