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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7: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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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07-28【正文】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第1条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为使患病退除官兵得以适时就近获得治疗起见,依本院组织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得于必要地区设置分院,其名称以所在地名。第2条 分院掌理事项如左: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二、关于一般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之训练事项。四、关于医学医务之研究发事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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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名称】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07-28【正文】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第1条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为使患病退除官兵得以适时就近获得治疗起见,依本院组织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得于必要地区设置分院,其名称以所在地名。第2条 分院掌理事项如左: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二、关于一般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之训练事项。四、关于医学医务之研究发事项。五、
【法规名称】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07-28

【正  文】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为使患病退除官兵得以适时就近获得治疗起见,依本院组织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得于必要地区设置分院,其名称以所在地名。

  

  第 2 条 

  

  分院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

  

  二、关于一般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

  

  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之训练事项。

  

  四、关于医学医务之研究发事项。

  

  五、关于伤残重建事项。

  

  第 3 条 

  

  分院收容量暂定为八○○张病床,并得视业务需要情形增堿之。

  

  第 4 条 

  

  分院置院长,综理业务,置副院长襄助之。

  

  第 5 条 

  

  分院医务方面,设左列各部、科:

  

  一、内科部掌理内科各种疾病之治疗及体检事项,下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内科

  

  (二) 心脏病科

  

  (三) 胸腔内科

  

  (四) 肠胃病科

  

  (五) 神经内科

  

  (六) 新陈代谢病科

  

  (七) 肾脏病科

  

  (八) 血液病科

  

  (九) 免疫过敏病科

  

  (十) 传染病科

  

  (十一) 体检科

  

  (十二) 精神病科

  

  二、外科部掌理外科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下分左列各科:

  

  (一) 一般外科

  

  (二) 胸腔外科

  

  (三) 循环系外科

  

  (四) 神经外科

  

  (五) 骨科

  

  (六) 麻醉科

  

  (七) 泌尿外科

  

  (八) 重建整形外科

  

  (九) 大肠直肠外科

  

  三、妇产科掌理妇、产、家庭计昼暨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四、小儿科掌理儿科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五、复健科掌理物理、职业、语言等治疗及职能鉴定与训练事项。

  

  六、皮肤科掌理皮肤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七、牙科掌理牙齿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八、眼科掌理眼睛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九、耳鼻喉科掌理耳、鼻、喉各种疾病之治疗事项。

  

  十、门诊部掌理门诊患者之治疗、体检、急诊及分院员工保健、公共卫生等事项,下分左列各室:

  

  (一) 急诊室

  

  (二) 保健室

  

  十一、放射线科掌理放射线检查、诊断事项。

  

  十二、肿瘤治疗科掌理各种癌病之治疗事项。

  

  十三、核医科掌理核子诊疗、放射制药、保健物理、医用核子装备之维护及有关训训研究发展事项。

  

  十四、检验部掌理临床检验、血库业务等事项,下分左列各科库:

  

  (一) 生物化学科

  

  (二) 细菌血清科

  

  (三) 一般检验科

  

  (四) 血库

  

  十五、病理部当理组织切片诊断、病理解剖、细胞学诊断及有关病理研究等事项,下列左列各科:

  

  (一) 一般病理科

  

  (二) 外科病理科

  

  十六、药剂科掌理药品检验、制剂、调剂及药品之请领、保管、配发等事项。

  

  十七、护理部掌理护理业务与护理人员训练及护理学之研究发展事项。

  

  第 6 条 

  

  分院行政方面,设左列各室:

  

  一、注册室掌理住院、病历及有关医务统计等事项。

  

  二、营养室掌理食品供应、病患营养等事项。

  

  三、补给室掌理经理物品、卫生器材之采购、保管、配发衣物涤等事项。

  

  四、工务室掌理施工设计、管理等事项。

  

  五、辅导室掌理辅导教育、生活指导、病患管理、文康福利及社会工作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印信、图书及财产管理事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室职掌事项。

  

  第 7 条 

  

  分院置左列人员,分掌各项业务

  

  一、置部主任,部副主任、科、室、库主任、专科医师、总药师、技师、正工程司、护理督导、住院医师、药师、副技师、副工程司、帮工程

  

  司、护士长、副护士长、护士、药剂员、技术员、工程员、营养员、

  

  技术助理员、护理佐理员。

  

  二、置室主任、秘书、专员、辅导员、编译、组员、办事员、雇员。

  

  第 8 条 

  

  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专员、组员、办事员、雇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9 条 

  

  分院会计室,置主任、稽核、组员、办事员、雇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业务。

  

  第 10 条 

  

  分院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行政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医院分院编制表

  

  

┌─┬────┬─────┬───┬──────┐

  

  │区│职称│职等│员额│备考│

  

  │分│││││

  

  ├─┼────┼─────┼───┼──────┤

  

  │技│院长│简任│一││

  

  │├────┼─────┼───┼──────┤

  

  ││副 院 长│简任│一││

  

  │├────┼─────┼───┼──────┤

  

  ││部 主 任│简任或荐任│六││

  

  │├────┼─────┼───┼──────┤

  

  ││部副主任│荐任或简任│四││

  

  │├────┼─────┼───┼──────┤

  

  ││科、室、│荐任或简任│四0││

  

  ││库主任││││

  

  │├────┼─────┼───┼──────┤

  

  ││专科医师│荐任│九九│必要时得聘任│

  

  │││││。│

  

  │├────┼─────┼───┼──────┤

  

  │术│总 药 师│荐任│二││

  

  │├────┼─────┼───┼──────┤

  

  ││技师│荐任│二二││

  

  │├────┼─────┼───┼──────┤

  

  ││正工程司│荐任│四││

  

  │├────┼─────┼───┼──────┤

  

  ││护理督导│荐任│五││

  

  │├────┼─────┼───┼──────┤

  

  ││住院医师│荐任或委任│一六八│一、必要时得│

  

  │││││聘任。│

  

  │││││二、内三分之│

  

  │││││一得为实│

  

  │││││习医师,│

  

  │││││列聘用。│

  

  ││││││

  

  │├────┼─────┼───┼──────┤

  

  ││药师│荐任或委任│一二││

  

  │├────┼─────┼───┼──────┤

  

  ││副 技 师│荐任或委任│六0││

  

  │├────┼─────┼───┼──────┤

  

  ││副工程司│荐任或委任│九││

  

  │├────┼─────┼───┼──────┤

  

  │人│帮工程司│委任或荐任│五││

  

  │├────┼─────┼───┼──────┤

  

  ││护 士 长│委任或荐任│二三││

  

  │├────┼─────┼───┼──────┤

  

  ││副护士长│委任│二七││

  

  │├────┼─────┼───┼──────┤

  

  ││护士│委任│三七七││

  

  │├────┼─────┼───┼──────┤

  

  ││药 剂 员│委任│四││

  

  │├────┼─────┼───┼──────┤

  

  ││技 术 员│委任│一二九││

  

  │├────┼─────┼───┼──────┤

  

  ││工 程 员│委任│五││

  

  │├────┼─────┼───┼──────┤

  

  ││营 养 员│委任│六││

  

  │├────┼─────┼───┼──────┤

  

  ││技术助理│委任或雇用│七八││

  

  ││员││││

  

  │├────┼─────┼───┼──────┤

  

  ││护理佐理│委任或雇任│八八││

  

  │员│员││││

  

  ├─┼────┼─────┼───┼──────┤

  

  │行│室 主 任│荐派│六│其中工务室主│

  

  │││││任荐任。│

  

  │├────┼─────┼───┼──────┤

  

  ││秘书│荐派│三││

  

  │├────┼─────┼───┼──────┤

  

  │政│专员│荐派│七││

  

  │├────┼─────┼───┼──────┤

  

  ││辅 导 员│荐派│三││

  

  │├────┼─────┼───┼──────┤

  

  ││编译│荐派或委派│五││

  

  │人├────┼─────┼───┼──────┤

  

  ││组员│委派│四五│其中十五人得│

  

  │││││荐派。│

  

  │├────┼─────┼───┼──────┤

  

  ││办 事 员│委派│一四││

  

  │├────┼─────┼───┼──────┤

  

  │员│雇员│雇用│一九││

  

  ├─┼────┼─────┼───┼──────┤

  

  │人│主任│荐派│一││

  

  │├────┼─────┼───┼──────┤

  

  ││副 主 任│荐派│一│办理人事查核│

  

  │││││业务。│

  

  │├────┼─────┼───┼──────┤

  

  ││专员│荐派│四│其中一人办理│

  

  │││││人事查核业务│

  

  │││││。│

  

  │├────┼─────┼───┼──────┤

  

  │事│组员│委派│五│一、其中一人│

  

  │││││办理人事│

  

  │││││查核业务│

  

  │││││。│

  

  │││││二、其中二人│

  

  │││││得荐派。│

  

  │├────┼─────┼───┼──────┤

  

  ││办 事 员│委派│一││

  

  │├────┼─────┼───┼──────┤

  

  │室│雇员│雇用│一││

  

  ├─┼────┼─────┼───┼──────┤

  

  │会│会计主任│荐派│一││

  

  │├────┼─────┼───┼──────┤

  

  ││稽核│荐派或委派│三││

  

  │├────┼─────┼───┼──────┤

  

  │计│组员│委派│三│其中一人得荐│

  

  │││││派。│

  

  │├────┼─────┼───┼──────┤

  

  ││办 事 员│委派│二││

  

  │室├────┼─────┼───┼──────┤

  

  ││雇员│雇用│二││

  

  ├─┼────┼─────┼───┼──────┤

  

  ││合│计│一、三││

  

  ││││0一││

  

  ├─┼────┴─────┴───┴──────┤

  

  │附│分院编配技工一二八人、工友二七一人,共三九│

  

  │记│九人。│

  

  └─┴─────────────────────┘

  

  第 11 条 

  

  分院各级职员应按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本院核转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分院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派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3 条 

  

  分院因业务需要,得聘用专家三至五人为专业顾问。

  

  第 14 条 

  

  分院注册、营养、补给、工给、工务、辅导、秘书、人事、会计室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股长就现职人员择优派兼之。

  

  第 15 条 

  

  分院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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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07-28【正文】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分院组织规程第1条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总医院,为使患病退除官兵得以适时就近获得治疗起见,依本院组织规程第十条之规定,得于必要地区设置分院,其名称以所在地名。第2条 分院掌理事项如左: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二、关于一般病患之诊断治疗事项。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之训练事项。四、关于医学医务之研究发事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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