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
一、资产登记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或建筑面积、构(购)建时间、坐落或置放位置、使用情况、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2.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并建立电子文档。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情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起止日期,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3.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处理规定及时进行核销。
4.固定资产台账、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