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执行《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全县学校法制副校长管理工作,推动依法治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法制副校长,从、、、司法局等部门中选聘,其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二)熟悉法律知识,从事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普通中学(含民办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为方便工作,本着“就近就地、严格选聘”的原则聘任法制副校长,由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教育局审核认定后联合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三条 已聘法制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副校长职责的,其派出单位应及时报告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出新的法制副校长人选,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调整。
格塘镇柏叶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