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的概念:
1) 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2)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
3)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已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报酬,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
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1)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
**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我国没有税收法典和税收基本法)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依法),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并且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诉讼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我国的、澳门、地区和保税区等。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的地方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2)税法的失效
三种类型:一是、以新税法代替就税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注: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大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法程序法多采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属人主义原则;二是属地主义原则;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税法的解释是指其法定解释,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2)税法司法解释可进一步划分为由最高人民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作出的检察解释和由最高人民和最高人合作出的公共解释。
3)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解释与扩充解释。
1)字面解释,按照文释原则,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这是所谓字面解释。但是作为其补充,立法目的原则允许从立法目的与精神出发来解释条文,以避免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可能得出的荒谬或背离税法精神的结论,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2)税法的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作用是指税法实施缩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益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的关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税法属于部门法,税法从总体上讲是依据制定的,税收是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一般都将税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以提高税法的地位,保证税收有效地发挥作用。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密切,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与私法体系,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法与行的关系:
税法与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然而,税法虽然与行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资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大多数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与经济法的密切联系:
首先,表现在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其次,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最后,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税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别:
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的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其次,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最后,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普通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3)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4)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税法与刑法的区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3)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应当说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税收法律关系时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其实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全;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纳税主体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等;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申请延期申报权,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专用外的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等。
10)陈诉权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当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
一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一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二是: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三是: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灭。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
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
流转税法:具体指、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具体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财产税法:具体指房产税、契税等;
行为税法:具体指印花税、车船税等。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所谓“有效”就是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
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来确定。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
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只有在少数的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的。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两者并不一致,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
1)进一步明确征税的范围;
2)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列举税目的方法分两类:
1)细列举,即在税法中按每一产品或项目设计税目,例:“粮食白酒”
2)粗列举,即在税种中按两种以上产品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不体现为单一产品,例:“鞭炮、焰火”。
概括税目就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概括税目分大概括和小概括,税目中通常使用“其他”字样。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税率可分为两种形式:
1)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2)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比例税率的种类:
1)产品比例税率: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等都采用这种税率形式;
2)行业比例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4)有幅度的比例税率:我国营业税法中的娱乐业就曾实行过5%-20%的幅度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额累和率累按累进依据的构成也可分为“全累”和“超累”。额累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率累分为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两种方式相比,全累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够合理。超累的计算方法复杂一些,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因而比较合理。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
1)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
2)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会出现增加的税额查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引进了“速算扣除数”这个概念,速算扣除数是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反映的具体内容是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即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税。
超倍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础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计税基数可以是绝对数,也可以是相对数。当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当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
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
差别定额税率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和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其他形式的税率: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依据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种都一样。
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一是,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部分征税;二是,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
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面试。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
减免税的分类:
1)法定减免,具有长期适用性。
2)临时减免,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3)特定减免。
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是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税款。
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额。
无论是税收附加还是税收加成,都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但这两种加税措施的目的是不同的。实行地方附加是为了给地方筹措一定的机动财力,用于发展地方建设事业;实行税收加成则是为了调节和某些纳税人获取的过多的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度和多次课征制。
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纳税期限,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及时性有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等。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来说,商品课税大多采取“按期纳税”形式;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
税收程序法,也称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提高执法效率。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是,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回避制度;是指税务人员同所处理的税务实务有利害关系的,应收税务机关另行指定其他税务人员处理该事务的制度。这是实现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只能分离制度直接调整的不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关系。在于保障税务行政的公平、公正。
4)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5)时度;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证;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2)账簿、凭证
3)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位置,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税款征收重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制度、纳税调整制度、代扣代缴税款制度、欠税管理制度、滞纳金征收制度、延期纳税制度、报验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减免税管理制度、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1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2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二是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有欠款,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底下期应纳税款。
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税金;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对于这种原因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条件:
一是: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是: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时限的规定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三是: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超过纳税期限、告诫在先、超过告诫期。
4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
税务稽查程序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安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批准后立案检查。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批准后,依法移送机关。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税收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度、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的税收立法则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税收立法通常也采取广义立法的含义。
理解税收立法的概念,英注意以下几点: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及其常委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委托。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制度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税收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国家立法权
2)专属立法权
3)委托立法权,又称授权立法
4)行政立法权
5)地方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与《立法法》的规定。
税收法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经过全国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按均应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
目前,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的决定》。
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行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通过行规实行的是决定制,由总理最终决定,并由总理签署令公布实施,行规应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从一项货物来看,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要求,在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
实行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生产型是指计算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此种类型的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但这种类型的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法定)理论)
收入型是指计算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此种类型的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但给凭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法定=理论)
消费型是指计算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此种类型的在购进国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可以一次将其以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税负具有转嫁性,主要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差距。
的计税原理(整体税负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税款。
的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例与消费税等)
2)平行征收模式:例与营业税等。
的计税方法分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直接计算法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
间接计算法又叫购进扣税法或扣税法,是实行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对纳税人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对专用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要。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按照现行规定,除营业税改征试点企业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货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以货物批发货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一般不得使用专用。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年应税销售额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符合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专用。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生的预缴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化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
征税范围的具体内容包括:
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3)交通运输劳务、现代服务业。
4)进口货物。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为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为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其他按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
7)电力公司向发点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
9)缝纫,应当征收。
1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应税劳务,征收。
1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应税货物的,计算缴纳;凡属于不动产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不征收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的工程的。
2)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
3)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
4)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
5)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
6)对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
7)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与委托方结算货物,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8)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9)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10)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在。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联系的,征收;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均为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①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4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茼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10林业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和其他林业产品。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锯竹、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⒒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⒓水产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⒔畜牧产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及它们的肉产品,如牛、马、猪、羊、鸡、鸭等。各类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类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产品。
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