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月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
公司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10号(原人事局)
固定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_____年__月__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的统一社会保险金_____元;
2、请求被申请人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_____年__月__日至 年 月 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______元;
3、请求被申请人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_______元;
4、请求被申请人包头市昆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______元;
5、请求被申请人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_____元。
6、请求被申请人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在职期每月双倍工资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_____年__月__日到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至2016年12月31日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面试时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____/月,转正工资____/月,终未转正。在此期间一直担任______,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缴纳过任何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该项金额。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经多次要求缴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始终未给缴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的工资。
被申请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双倍月工资)。
被申请人临时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从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过申请人,要求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
申请人入职工作__年,与被申请人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__年每月双倍工资。
此致
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日期:2017年__月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