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乙方:
就乙方承揽拆除甲方所有的原玻璃厂院内旧房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除范围
原勉县玻璃厂院内,西边地磅房以南至南围墙之间的12间房屋(原配电室,大机房和库房);东边水塔以东至东围墙之间的8间房屋。上述建筑物地面以上的部分。
二、拆除时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归乙方的材料运完时止,共计20天。
三、拆除费用
拆除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及拆除的瓦、木料、门窗、砖和墙体内的钢筋折价归乙方。
四、人员及拆除机械
拆除所用的所有机械、工具由乙方自备,人员由乙方聘请,甲方提供电源、水源。需切割钢件部分时,甲方可将切割的工具无偿借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必要的停电、技术人员配合。
五、安全事故
乙方应聘请具有相应技术和资质的人员作业,并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如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拆除及运完归乙方的材料,迟延超过五日时,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七、其他约定
1、拆除后归乙方所有的旧砖,乙方整理完整后(码堆、不负责搬运),甲方可按0.2元每页回购。
2、拆除的废料由甲方负责清理、运出。
3、拆除所有废铁金属材料归甲方。
4、乙方使用的安全警戒牌,甲方人员必须配合,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5、大机房下现堆放旧木料、门窗归乙方。
八、验收
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在甲方完成清理、运输废料后,确定乙方已拆除完地面以上所有的应拆除的建筑后,甲方一月内支付拆除款项。
九、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时间: 2012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