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技术中心管理,确保技术中心合理运作,特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管委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表现工程技术中心全部员工的意志,对全部员工负责,并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选举产生后由技术中心聘用。委员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切实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利益。
第四条: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 10 人,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共建单位、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外聘顾问和指定人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能够连任。
第六条:管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由全部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中心主任 1 名,中心建设初期由依托单位委派,中心建成后,采用招聘形式聘用。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宏观进展计划;
(2)负责把握国际相关市场进展趋势、国际相关科技进展动态;
(3)研究国际相关市场的技术、安全标准和贸易要求,提出解决的指导性意见;
(4)指定工程技术中心相关产业链的竞争战略;
(5)对工程技术中心提出研究的具体方案进行立项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6)讨论工程技术中心机构的设置调整,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运作情形进行监督。
(7)监督、审查工程技术中心的财务状况;
(8)聘用和解聘技术中心工作人员。
第九条: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2)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条: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中心日常管理;
(2)按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组织贯彻管委会决议;
(3)负责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进展计划。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每季度例会该季度首月下旬召开,因特殊情形可适当延期。除季度例行会议外,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份委员联合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形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形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要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
(1)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决策职责,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2)管委会决策要表现自主性,不受依托单位或他人干与;
(3)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同意市科技局的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