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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3: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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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1

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商标法作用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权行为,把企业的行为规范到运用商标专用权建立的正常经济秩序轨道上来。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需求,我国曾多次修正的商标法同时吸收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立法、司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一、我国现行商标的不足之处我国法律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世界上明文把知识产权法写入民法的国家并不是很多,因为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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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商标法作用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权行为,把企业的行为规范到运用商标专用权建立的正常经济秩序轨道上来。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需求,我国曾多次修正的商标法同时吸收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立法、司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一、我国现行商标的不足之处我国法律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世界上明文把知识产权法写入民法的国家并不是很多,因为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中,就
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

    商标法作用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权行为,把企业的行为规范到运用商标专用权建立的正常经济秩序轨道上来。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需求,我国曾多次修正的商标法同时吸收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立法、司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

一、我国现行商标的不足之处

   我国法律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世界上明文把知识产权法写入民法的国家并不是很多,因为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中,就不能与民法基本原理相悖,作为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所有权理论。

       法所有权理论对财富的社会界定和社会保护,通常都直接代表着相应的物质利益,因而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使其表现为对所有权的追求。与此同时对既有利益的维护,也不能不转向对所有权的维护,所以法所有权理论的全部基点始终设定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及行使过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从而不自觉地形成对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的制约性,至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并未纳入法所有权的全部意义。

2、商标权的扩张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

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

个方面不断扩张。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利的扩张史。

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

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

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

的区别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

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

“权利”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权利是法律

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标权利的

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的

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商标法应当

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

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

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

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

标权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

用尽、商标先用权等。

 建议在中国的商标立法中增加商标条款,商标权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对商标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能、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特别是零部件用途) 的说明,附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2、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者。在先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

  3、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了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驰名商标并非终身制,而是随着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这个特点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宜采取主动认定方式。现在国际通行的认定方式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只有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权利人要求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才依法个案予以认定。而我国则采取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方式。这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确立中略显遗憾的地方。因为,主动认定方式毕竟不符合驰名商标的特点和国际惯例,且实务中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把握不准就会流于滥评,导致企业、地区之间的攀比。这样,就丧失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意义。

  在现实中,有部分企业继续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标识“驰名商标”的字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众对驰名商标的曲解,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禁止企业在宣传中或者产品包装上标识“驰名商标”的字样,对于那些依照旧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作为“曾经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材料参照处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对于规范驰名商标的管理也有积极意义。

 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防止商标混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

序。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

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

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

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

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对于是否造成

混淆或误导,其标准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

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

有效竞争秩序。《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

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

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毋庸置疑,在知识产权的商标保护方面,我国正在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商标保律制度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希望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是商标权义务人能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以保障我国经济的有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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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1

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商标法作用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权行为,把企业的行为规范到运用商标专用权建立的正常经济秩序轨道上来。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需求,我国曾多次修正的商标法同时吸收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立法、司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日渐显露。一、我国现行商标的不足之处我国法律把知识产权归入了民法。世界上明文把知识产权法写入民法的国家并不是很多,因为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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