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3、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4、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5、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6、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7、按照规定提交水质检验报告、清洗消毒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8、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打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蓄水池周围环境清洁。
3、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内严禁饲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及消毒间。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制度
1、供管水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供管水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首先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
3、按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组织漏检的从业人员补检和可疑阳性者复检。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5、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五病”患者,必须及时调离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供管水的服务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1、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2、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3、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通知各用水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
5、若因水体问题,导致3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停止供水,拨打120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对事发单位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6、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爆发,应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7、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矿泉水供应用户,等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8、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存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