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定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3:53:18
文档

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定稿

招政办发[2010]号招远市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据《烟台市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
推荐度:
导读招政办发[2010]号招远市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据《烟台市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
招政办发[2010]  号

招远市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烟台市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及烟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复我市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工资实施原则

  (一)坚持按绩考核分配原则。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注重教职工实际表现,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同比增长调整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要与我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形成联动机制,同步同幅度调整,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绩效工资,从总量核定、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到绩效工资分配,要全部予以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招政办发[2007]44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内容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除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住房公积金)外,其他津贴补贴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一)清理并规范现有津贴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现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并加以规范。

按照中办厅字[2005]10号、[2006]5号文件精神,凡是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凡是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凡是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建立的、以及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的核定

  1、将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低于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规范津贴补贴增资标准见附表2)。

3、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要保持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实施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教职工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两项,其中,岗位津贴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并根据岗位等级适当拉开差距,地方补贴不分岗位等级按相同标准发放(见附表1)。

岗位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从新聘任岗位或等级的下月起兑现岗位津贴。教职工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及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根据绩校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

(1)为更好的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安心工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具体发放范围、标准和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班主任津贴的实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新设立的班主任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项目、发放水平、考核发放办法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绩效工资核定与调整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按照对应的岗位津贴标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工资管理审批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批。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实行总量管理与核定。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后,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出各义务教育学校用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年度内因学校人员构成、岗位变动与调整而发生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度内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再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退休人员计发生活补贴

  (一)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的退休人员,在清理规范现行津贴补贴以及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基础上,执行新的生活补贴标准。清理规范后,除按国家规定保留并计入基本退休费的项目、标准,以及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教职工退休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按照退休时岗位(职务)工资对应的岗位或划杠职务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见附表3)。

六、规范改革性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一)保留改革性和奖励性补贴。

按规定,发给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奖励性补贴,暂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在新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取消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

中小学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进行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七、相关规定

(一)非因工受伤或休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比教职工原聘岗位低一级的岗位兑现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义务教育学校中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纪委、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严肃收入分配纪律,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超水平、标准进行分配。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每月由财政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九、组织实施

(一)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单位公开实行。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统筹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市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和规定,充分调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绩效管理)(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制度)(薪酬管理)

文档

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定稿

招政办发[2010]号招远市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据《烟台市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