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佳怡
(西北大学经济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日渐明显,我国也对保险资金投资活动由原来的严格转为鼓励,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保险业起步晚,关于保险业各方面制度建设都还不完善,在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制度建设上尤为如此。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存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通过对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及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分析,找出我国现存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 保险资金投资 风险分析 法律监管制度
一、保险资金投资特征分析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聚集的各种资金的总和。按保险资金基本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保险资金具体划分为权益资本、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保险资金投资又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保险公司为实现资金增值和经营稳定,将集聚的各种保险资金部分加以运用,投入到社会生产过程中使其增值的活动。在现代保险业中,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竞争力、经营的稳定性及提高保险利润有着重要的意义,业已成为现代金融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与保险业务一起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现代保险业的“两个轮子”。
(一)保险资金投资类型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 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 年以来连续多次降息后, 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 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 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债券的投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4、证券投资基金。1999 年10 月,中国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具体比例由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目前,2009年新保险法已拓宽了投资渠道,不动产投资已成为法律允许的投资渠道。
(二)保险资金投资特征分析
1、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性。投资是为了盈利,但同时投资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风险。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和各渠道的不同情况,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相同。保险公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很大一部分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企业的负债,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向投保人“借来的”,所以保险投资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性。保险资金投资的目的是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说安全性是确保保险资金投资保值的要求,那么实现保险资金的增值的目的则体现了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性。只有提高投资的经济回报,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否则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3、保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指保险资金的变动能力,即将资产转化为现金的能力。由于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约定的支付。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随机性,因此,保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保障了保险公司能够随时兑现保险金已满足赔付,发挥了保险公司的收益能力,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4、保险资金运用的社会性。由于保险企业拥有的资金大部分是由保险收入中提存的责任准备金构成的,即保险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集合社会大众资金而形成的,因此保险人在投资时必须注意其公共性,在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同时,更大的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充分体现保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
二、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分析
根据对保险资金投资运作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的判断,即从诱发风险的角度区分和辨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一种主要的市场风险。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的不寻常波动而给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价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利率风险是寿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
风险。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工具诸如债券、股票及其他各种资产都会遇到利率风险。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利率下降,会使保险公司资产价值遭受减值损失。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绝大部分是银行存款,这部分资产会随着利率的下降而减少;另一方面,应收保费的贴现值亦会随着利率的下调而低于预定给付的贴现值,使得保险公司产生不良负债。利率上升,会吸引公众将资金投向储蓄和购买证券,这样可能会减少愿意投保的客户,甚至会使已投保的客户开始退保,导致保险公司业务量萎缩,大量的经营费用无法控制。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将大量的资金运用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则资金的盈利能力将大受影响。所以,利率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因子的不利变动而给保险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被定义为金融工具及其组合价值对市场变量变化的敏感度。如经济衰退、通货膨胀、政局变动、金融市场干预力量的强弱、投资者心理波动与预期以及投机行为的存在都会带来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一种系统风险,无法通过证券组合策略消除或降低,一旦投资者预测出现偏差,最容易给投资造成损失。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合约包括:按时偿还本息;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由于保险公司有大量资金是通过银行存款方式投资于货币市场,因此,存款银行的资信状况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产生很大影响。此外,随着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品种的增多,在企业债券投资、回购业务以及结算过程中同样会存在信用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对保险投资而言,投资的金融市场越发达,金融产品的品种越高,其流动性就越高。通常,变现越迅速,成本支出就越少,流动性也就越大;反之,流动性越大的资产,其风险就越小,其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寿险公司业务具有长期性,对于保险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低,它的流动性风险低于财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二级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投资工具的流动性。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由于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失灵而造成意外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因为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等人为错误以及控制失效等方面的问题所导致的损失。操作风险也包括技术风险,指因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会面临委托—代理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风险、再投资风险等等。
三、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现行相关法规的局限
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现行的主要保险监管法律规范。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在保险监管方面,2009年新保险法中增加了有关“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偿付能力不足”方面的内容,提出要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也作了规定,如颁布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
然而,与其它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在保险资金投资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具有局限性。虽然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宽, 但仍显不足,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投资渠道仍相应过窄。伴随着投资渠道的拓宽,投资风险也逐步加大,这就要求我国的监管法规也要跟上脚步。但是,从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投资监管方面的规定来看,尚未形成法律监管体系,相关法律规定相对零散。其次,现行法规不够细化。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各类资本市场又具有不同特征,我国监管法规尚未根据其不同特征,具体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再次,现行法律只是对如何监管作了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并没有规定,无疑为监管措施的实施带来了隐患。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窄,收益率低。在我国, 保险资金大体用于银行存款、和金融债券、指定的企业债券等, 与国外的投资方式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方式的规定还是过于严格,许可的投资渠道少,范围比较窄,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目前,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伴随银行利率多次下调, 利差损问题严重, 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规模太小, 债券品种少, 且多为中短期债券, 缺乏长期品种, 另外受贷款利率低的影响, 债券的收益率也比较低。再加上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法律都不完善,保险事业起步晚,所以长期以来只重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却忽略了其融资职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2、保险资金投资结构的监管不合理。我国保险资金集中投于存款、证券类资产,而在其它形式的贷款、购置不动产和进行实业投资等方面的比例很低,形成了不均衡的投资结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占比不大,企业债券、股票投资等比例则更低。保险公司用于股票投资的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为10%-20%。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通过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占总投资的比例。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各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通过投资比例,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投资结构,可以控制资金运用方式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3、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缺少针对性。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将经营主体分为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然而,这两种保险公司自筹集资金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产险公司的资金沉淀期较短,对投资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投资的对象主要是股票和债券。寿险一般属长期保险,对投资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小,适合安全性和盈利性较高的投资项目,如不动产和贷款等。但我国保险法没有针对产险和寿险的不同特征分别制定监管法规,而只是比较笼统的做了规定,缺乏针对性。
4、保险资金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方式落后。我国保险资金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现代化的监控体系。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专业化监管体系,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监管体系,监管方式也较为落后。我国在监管方式上采取的是静态监管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完全依靠保险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定现在及未来的偿付能力,而忽略了未来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性的重大变化的可能性。其次,没有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网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保险资金运用监测数据。
四、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法律监管体系
在《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性规定之上,我们要不断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法律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实现动态监管;三是参照美国经验,建立完善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四是根据现阶段保险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从属法律,如保险投资法等。保险业监管部门也应当通过行政规章和具体实施细则来保证对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并加强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二)转变法律监管的指导思想
我们应该兼顾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才是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实质性目标。单纯强调安全性难以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会影响保险公司收益能力的发挥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一国的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指导思想应与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及相适应。首先,我们对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的指导思想要随着发展而转变,要强调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性,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不阻碍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我们要逐步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通过保险资金投资使保险公司的资产增值并获得盈利,让保险公司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而是既有补偿职能又有融资职能的综合性金融企业。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内容
在《保险法》新修订后,我国已逐步放宽了对投资渠道的,因此,应当尽快完善《保险法》中的资金运用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配套规定。同时,逐步细化保险资金投资的法律规范,使保险资金投资的立法更具针对性,使法律在监管过程中充分的发挥作用。
1、区分寿险和产险的资金运用结构
财险公司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因此,与新《保险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在投资比例时还要关注产险、寿险的差异性,对寿险和产险的投资结构应作一定的区别,以便保险公司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当然,未来可能存在产寿险混合类产品,这会在区分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2、设立投资资金比例
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在保险资金的投资上进行具体且严格的比例。首先,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 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 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 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其次,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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