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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探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13: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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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探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新闻媒体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交通事故的问责与事故方相应的起诉也常见诸报端,最后的结果大多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方式而败诉。由于我国的法律属于法体系,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发展,而且个别案件的审判不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本文以两起交通事故为例,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与分析。案例一:一半挂货车在途经高速公路一座大桥时,因桥面结冰,驾驶员未降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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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新闻媒体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交通事故的问责与事故方相应的起诉也常见诸报端,最后的结果大多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方式而败诉。由于我国的法律属于法体系,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发展,而且个别案件的审判不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本文以两起交通事故为例,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与分析。案例一:一半挂货车在途经高速公路一座大桥时,因桥面结冰,驾驶员未降低车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新闻媒体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交通事故的问责与事故方相应的起诉也常见诸报端,最后的结果大多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方式而败诉。由于我国的法律属于法体系,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发展,而且个别案件的审判不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本文以两起交通事故为例,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与分析。

案例一:一半挂货车在途经高速公路一座大桥时,因桥面结冰,驾驶员未降低车速,致使发生侧滑,与路肩护栏相撞后侧翻,随后而来的一辆商务车采取措施不及,撞上半挂货车车身,紧随其后的轿车也追尾……该起事故造成5辆车连环追尾,3人死亡,5人受伤。案例二:一轿车为避让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物导致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造成车上1人死亡、2人受伤。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应否担责的问题,某报社记者分别采访了律师和大学教授,双方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律师称:“从法律角度分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为这两起交通事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高速公路收费员把收费卡交给要进入高速公路的车主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便与车主达成了一项协议,双方便拥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凭证是收费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为车主提供协议所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即一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为车主提供的是一条‘雨雪结冰导致路面湿滑’及‘路面留有障碍物’的高速公路。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交通事故中的违约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某大学教授并不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确与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主形成了合同关系,但这仅仅是道路使用合同。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来说,在这份合同里没有安全义务。此外,就道路使用来说,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而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没有提及道路交通安全。

记者的探访是否全面到位?访问对象的观点是否客观公正?值得我们商榷。

一、适用法条的职责划分

(一)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与公路使用者之间可以说存在合同关系,但此合同仅仅是高速公路有偿使用合同,合同双方义务均由法定,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管理者有保障高速公路使用者安全的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可能阻止气温下降结冰等自然现象的发生,以及高速公路障碍物的突发性产生。发生雨雪雾或结冰现象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定义务只有两点:一是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做好除雪除冰的工作(《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二是做好信息提示工作及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在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下,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并进行信息提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高速公路障碍物产生后,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在日常路面巡查和保洁发现后及时清除,而不是随时实时清除。进入高速公路并不是进入一个由经营管理者承担无限放大责任的保险箱。

(二)案例一中,发生事故时,高速公路养护车辆正在路上巡查和防冻防滑作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也没接到任何交警部门封闭高速公路或对高速公路进行限速通行的管制指令,以合同违约为由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承担责任,是主观臆断。案例二中,事故原因之一是因路面障碍物引起。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日常路面巡查和保洁工作有图片和文字记录,对于发现的路面障碍物做到了及时清除,但不可能保证随时随地清除路面障碍物。

(三)在恶劣天气条件及遇到突发事件情况下,如果每一个机动车驾驶员珍惜生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高速公路上的悲剧将不再重演。

二、势在必行的纠偏

当前不少新闻媒体在对一些事件进行报道时,会带有主观偏向性,进行错误的引导。在采访中,记者往往忽视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专业律师的声音,直接将承担责任的矛头指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并把2004年11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的案例,特别是把十多年前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的案例拿来说事,明显是进行一种错误的导向性报道,这对高速公路行业的良性发展十分有害。

当前,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充分运用媒体正确的导向作用,对各类胜诉的案件在社会媒体及行业媒体内进行宣传,纠正的法律意识,并在对高速公路司乘人员进行安全宣教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断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经营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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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探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新闻媒体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交通事故的问责与事故方相应的起诉也常见诸报端,最后的结果大多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以做出一定经济赔偿的方式而败诉。由于我国的法律属于法体系,法律条文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发展,而且个别案件的审判不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本文以两起交通事故为例,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与分析。案例一:一半挂货车在途经高速公路一座大桥时,因桥面结冰,驾驶员未降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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