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吉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住建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印发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xx年—20xx年)的通知》(昌州政发〔20xx〕165号),结合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及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