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学校每年九月评选一批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员工、优秀党员、 优秀共青团员和“五好家庭”予以表彰、奖励。
二、县级以上(含县)先进人选在近三年的校优秀者中产生。
三、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考核,评出优秀者、称职者、不称职者。对优秀中的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奖励。
四、学校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由活动组委会设立奖项,予以表彰。
五、在中考、高考中荣获“教育教学成果显著”奖,学校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六、在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讲课、教育教学设计比赛中获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100—200元,一等奖50—100元,二等奖30—50元。
七、辅导学生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和实习实验等活动(含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100—300元,一等奖50—200元,二等奖30—100元。
八、指导小制作、小创造、小发明获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100—300元,一等奖50—200元,二等奖30—100元。
九、撰写教育教学教研论文、教学设计、教育教学经验材料在国内报刊和教育内部刊物上公开发表,县级每篇30元,市级每篇50元,省级每篇80元,国家级每篇100元。在各级论文评选中获奖或结集刊出每篇30元(公开发表的刊物是指有邮政发行代码的刊物)。
十、凡在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先进)教练员、裁判员、实验员、电教员、教研员、科技工作者等,按县级20元、市级30元、省级50元、国家级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十一、在报刊、电视电台、网站上发表新闻宣传类文章,报道学校教育教学成果、职业教育特色、校园好人好事好风尚,提高学校知名度的,每篇县级30元,市级60元,省级100元,国家级200元;1500字以上的依次上浮30%。
十二、凡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者,根据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奖励。
十三、未列入表彰奖励办法中的奖项的奖励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上述第一至四项由办公室装订荣誉册存档;第五至十项,由办公室查验原件后登记,将复印件存档。
十五、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