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J-13-2006
1由于本公司尚未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持证焊工的管理工作暂时由技术部焊接试验室代为执行。
2本公司焊工,由公司委托外企“焊工考试委员会”代为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焊工合格证”、“焊工考核发证审批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的原件,由总务部代行保管,焊接试验室将“焊工考核发证审批表”复印件分发容器制造单位和品管部。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焊工考核发证审批表”上的焊工钢印号码,给持证焊工发放焊工钢印,并由焊工妥善保管。该钢印作为跟踪追溯施焊焊工的依据。
4持证焊工在现场进行焊接工作时,应随身佩带焊工合格证胸卡,以便接受检验人员和监检人员随时抽查。
5压力容器制造单应按“焊工考核发证审批表”中所列出的合格项目,分配焊工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焊接工作,保证上岗焊工持证率,避免无证上岗和超项上岗。
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掌握持证焊工的合格项目有效期限,避免焊工超期上岗。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焊工的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焊接试验室反映,由焊接试验室向所属“焊工考试委员会”联系,安排焊工考试或免试事宜。
8焊接试验室应建立持证焊工的焊接技术档案,档案中应有焊工业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内容,且真实可靠。
9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每月填写一次“焊工焊绩考核表”,每季度报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查一次。焊接试验室按焊工焊接技术档案规定的内容,对持证焊工详加记录、统计,每半年向负责本公司焊工考试的考委会报告一次。
10持证焊工的实际焊接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质量要求,或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常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品管部可暂扣其焊工合格证或提请发证机构吊销其焊工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