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工作指南所指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机电等工程,进行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与工程外观检查等活动。
(二)本工作指南适用于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监督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从其规定。
二、一般要求
(一)建设单位与质量检测机构签订质量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质量检测,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负总责,质量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施工及监理单位指定专人履行现场质量检测见证,确保质量检测结果真实客观反映工程质量状态。
(二)质量检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等级或相应专项能力等级;
3.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包含相应的质量检测项目(参数);
4.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试验检测服务等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5.承担施工单位的企业自检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委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6.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三)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检测责任人制度。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现场检测工作,检测现场必须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的工作责任。
2.现场巡查制度。质量检测机构合理配备现场检测人员与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现场巡查制度,加强对现场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四)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专业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且在本质量检测机构完成岗位登记;现场检测负责人、各个单位工程检测小组负责人必须持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应专业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工作程序
(一)质量检测机构负责编写质量检测方案(范本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在现场检测工作开展前,建设单位将经审核的质量检测方案、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情况报备质监机构。对于技术复杂的悬索桥、斜拉桥等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与频率、外观检查内容由建设单位商质监机构等相关单位确定。
(二)质量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程及质量检测方案等要求,开展现场质量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并在质量检测报告中对质量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建设单位可根据检测进度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实际,分阶段组织检测机构向质监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三)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进行实时的整理和分析,检测结果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归类统计(检测结果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及时出具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参照附件3,一式两份)报备质监机构。对于竣工验收质量检测,质量检测机构应对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按照质量检测发现的缺陷情况,逐条查明原因,逐项分析整改,制定针对性处理方案。对于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缺陷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需经设计单位确认)。
(五)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符合资格条件的修复单位,对质量检测发现的问题,按照经审核确认的处理(专项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修复。整改修复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等参建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并将整改修复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质监机构。
附件:1.质量检测方案
2.质量检测结果统计表
3.质量检测报告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