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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1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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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所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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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所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管理所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 

(一)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岗位排查、班组检查、区队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四)公司应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单位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我单位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公司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我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 

(二)公司组织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应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单位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公司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公司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出现重大隐患,我公司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生产小组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调动公司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则:

1、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公司安监部负责。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1、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

2、工程施工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火灾事故隐患。

4、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5、公司办公楼、职工宿舍、机修车间、仓库等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6、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的场所,逾期未改、未停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

7、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8、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隐患。

三、举报和受理: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隐患排查领导报告。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所属部门或单位及联系方式。

3、举报人的举报应有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

4、公司安监部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并保持通信畅通。

5、公司安监部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凡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者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6、接到举报后,要对举报事故隐患进行登记。

7、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通知相关的单位、部门,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举报奖励实施:

1、对举报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经济奖励。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种事故隐患,按一次奖励。

3、对同一事项有 2个或 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4、奖励资金的数额以事故隐患将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为标准,原则上按照1%比例,由公司安监部拿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支付。

5、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与防治安全事故和隐患有关的重要事项。用于购置监管装备的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安全生产宣传经费等项目。用于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四、具体用途和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按年度预算执行,其申请、审查和监督等事项另行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一、安监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二、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矿长负责每月向上级公司安全部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隐患整改进度。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三定整改,由安监部负责人负责设专人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信息档案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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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所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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