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勤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
考勤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馨天德投资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员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出勤时间
3.1公司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每日标准上班时间: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30—18:00
第四条 考勤打卡
4.1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实行弹性时间工作制,其他所有员工每日上、下班必须打卡,以刷卡时间作为上班到岗和下班离岗时间;
4.2 公司采用考勤卡记录。凡托人或代人刷卡者,经查明属实,除各记大过一次外,托人打卡者,以旷职论处;
4.3若员工因工作原因不做考勤登记,需提交《免打卡审批表》,报所在部门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4.4 若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打卡,需在上下班时间亲自到考勤管理员处登记考勤,在《考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上下班时间,并经行政人事部核实后方视为有效;
4.5 因项目工作特点或阶段性特殊工作任务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有关工作人员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对于晚上加班超过10点的,第二天上午10点上班报到者,其考勤记录视为正常。
第五条 迟到早退
5.1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含)以内到岗者视为迟到;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30分钟(含)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5.2 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以内到岗或无正当理由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每五次折算为半天事假处理。
5.3 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含)以上,30分钟(含)以内到岗者,或无正当理由提前5分钟(含)以上,30分钟(含)以内下班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每三次视作半天事假处理。
5.4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以上到岗者或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视作半天旷工处理。
5.5因不可抗力因素(台风、暴雨、地震等)或重大交通事故半小时以内到岗者不计为迟到,半小时以上至1小时以内到岗者由部门经理会同行政人事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
5.6当年全年5分钟(含)以上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4次及以上者,扣发全部年终奖金;同时当年的考勤结果将作为其年度综合考核行为指标考核部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旷工
6.1 员工无故不上班亦不请假视作旷工处理。
6.2中途离岗1小时以上,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不服从合理的工作调动而未按规定时限到新岗位工作,打架斗殴致伤而停工休息,无故不参加公司团体活动,或休假期满后仍未出勤等均视为旷工。
6.3 旷工的最小单位以半天计算,凡旷工者按日扣薪,旷工1天按照事假1天的2倍扣款作为处罚。当月旷工3天(含)以上者,当月工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连续旷工时间5天(含)以上或者年内累计旷工时间10天(含)以上的,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 公出
7.1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公司者,需事先到考勤管理员处填写《公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办理手续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7.2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第二天离开岗位或出入公司者,需提前填写《公出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办理手续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提前申请者,必须电话告知行政人事部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及外出时间,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公出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3 当天往返公出是指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离开公司办公职场,并且当日返回的活动。这种公出不得享受出差的补贴。
第 出差
8.1 员工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出差证明表须交考勤管理员。
8.2 差旅补贴支付需有签批的出差申请表,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开具调休单的依据。
第三章 员工加班管理
第九条 加班
9.1 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超时工作;加班工资是指因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超时工作而支付的工资。
9.2 员工确实需要加班的(原则要求2小时以上),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复核,于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送考勤管理员处方为有效,逾期不作加班处理。
第十条 加班的调休办法
员工须在补休有效期内,按请假规定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申请补休;未按规定事先办理补休手续而自行补休的,作旷工处理。补休有效期为半年,逾期作废,不能折抵薪资。
第四章 员工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 休假种类及执行依据
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病假、事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年休假、病假(医疗期除外)、事假休假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年休假
12.1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工作日)按下表核定:
| 参加工作年限 | 年休假核定天数 |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 5(司龄每满2年增加1天) |
|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 10(司龄每满2年增加1天) |
| 累计工作已满20年 | 15(司龄每满2年增加1天,最长20天) |
12.2.1 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12.2.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2.2.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2.2.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2.2.5 当年无故旷工1天(含)以上或受警告以上处分;
12.2.6 因本人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上或名誉上的损失而受到相应处分的。
12.3 员工申请年休假时,需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休假。如属上述12.3.1-12.3.4所列情形而当年已休过年休假的,则应在下一年停休年休假。
12.4 允许员工使用当年年休假折抵等天数病假、事假,且员工须在《请假申请表》中说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12.5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12.5.1年休假时间需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协调安排,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所在部门工作计划及员工工作量负荷情况)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否则视为放弃;员工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所在部门工作计划安排,申请休年休假。
12.5.2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公司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当年年休假假期最迟可延续至次年二月底,不得跨年度累积。
12.5.3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2.5.4 春节期间申请休年休假的,在法定节假日及调休假期之外,公司所安排的休假应合计为年休假时间。
12.6 如员工欲分次申请年休假或以年休假折减病、事假,则须扣减相应的公休假或法定休假天数。
12.7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3.1 请病假者,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请明单;无医院开具病休或就医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13.2 员工病假当月累计不超过1天,月度薪资照发;当月病假超过1天的,根据实际超过天数,按2天病假折合1个工作日的折算方法扣发月度薪资。
员工当年累计病假天数超过20天,根据实际超过天数,按2天病假折合1个工作日的折算方法扣除年终奖。
13.3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根据国家劳动部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成都市有关医疗规定,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月度薪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并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年终奖金;连续病假超过半年的,月度薪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基本工资(有关额度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长期病假工资),不享受年终奖金。
13.4 公司认为员工提供虚假病情信息或资料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复查结果属实,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复查结果表明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其虚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休假期间视为无故旷工。
13.5 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依规定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须请事假。
员工当月事假不超过(含)2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月度岗位工资;当月事假超过2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员工当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12天,另按全年事假实际天数计算扣除其年终奖金。
员工当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扣发全部当年年终奖金,并做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结合绩效管理制度综合评估员工是否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婚假
15.1员工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婚假自劳动合同期内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且需一次性休完。
15.2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享受带薪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登记结婚,另加晚婚假10天。
第十六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员工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申请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6.1 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怀孕的女员工,在以下怀孕期间的检查,按公假处理:
怀孕12周至25周期间,每月检查一次,每次时间为半天;
怀孕26周至33周期间,每两周检查一次,每次时间为半天;
怀孕34周以上,每周检查一次,时间为半天。
超过以上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16.2 如女员工身体虚弱且工作许可,经公司同意,由区、县级以上医院提供证明,可请保胎假,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16.3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连续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女员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由于特殊原因超出产假延期休息的,需经所在部门及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16.4 女员工妊娠期间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足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至16周以内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16.5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实行节育手术的员工,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规定的建议休息时间给予计划生育假(按公假处理)。
16.6 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哺乳假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0.5小时哺乳假。
16.7 配偶休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员工凭配偶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10日的带薪护产假(各单位员工实际休假以当地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为准)。护产假自配偶方怀孕26周至子女出生两周内有效。
16.8 休产假的女员工上述假期内薪资照发。其年终奖金按其当年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并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以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核发。休产假期间(含按事假处理的部分)不计入出勤天数。
16.9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的计划外生育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丧假
17.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17.2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姊妹死亡时,给予丧假2天。
17.3 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经本人提出申请及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另给往返路程假,其延长假期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17.4 员工休丧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十 工伤假
18.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客观情况允许的情况下需第一时间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人事部。
18.2 员工因公负伤,需持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负工伤10天内申报行政人事部,经行政人事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后,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及工伤假。
18.3 医疗期结束后,员工需回公司报到,并提交相关病历和医院证明。如有正当理由需续假的,需办理续假手续;违者视为无故旷工。
18.4 员工休工伤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十九条 探亲假
公司异地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全年已享受探亲休假的员工不再另外享受年休假,已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不再另外享受探亲假。
异地工作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委派到与员工现有工作及家庭、人事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集团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相互之间安排异地办公的有关人员,以及由集团正式任命外派的机构经营班子成员及机构财务负责人。
19.1 已婚且因外派导致与配偶分居的员工可以每3个月享受1次探望配偶的带薪探亲休假,每次假期3天(工作日),往返路程假另计。
19.2 外派的未婚员工可以每年享受2次回原单位所在地或探望父母的带薪休假,每次假期3天(工作日),往返路程假另计。
19.3 外派员工探亲休假路费可按财务部门有关出差交通费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报销,其中已婚员工若本人因工作不能离岗,其配偶可前往探望,探亲路费比照本人出差交通费标准在异地用人单位报销。
19.4 员工在探亲休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条 调遣假
员工发生异地工作调动时,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核与不多于3天的调遣假,路程假另计。
第二十一条 其它公假
21.1 员工因子女就学或学校召开家长会等,可凭有效通知,申请带薪公假半天。
21.2 员工搬迁本人住宅,可凭购房或租赁合同,申请带薪公假1-2天,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天。
第二十二条 有关休明资料:
22.1 病假:区、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明。
22.2 婚假:结婚证。
22.4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结婚证、准生证、产妇病历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难产证明、《独生子女证》(若领取)。
22.5 护产假:配偶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2.6 工伤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证明。
22.7 调遣假:调动通知及分管领导准明。
22.8 员工若无法提供上述休假所需的证明资料,则已休的假类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五章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按不同假别填写《请假申请表》(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并提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员工请假时,应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予核实请假事由;因故未能事先请假,或请假期间需要续假者,应于当日电告部门负责人,返回公司上班2个工作日内办理补(续)假手续,过期未办理手续者作为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长及以上职位人员请假,须将《请假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同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24.1 部门长以下职位人员请假,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24.1.1 三天以下(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24.1.2 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总经理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24.1.3 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均须报总经理批准。
员工需提前一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返回公司上班后应及时告知行政人事部销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 续假或事后补假应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下发之日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此前相关发文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二:考勤休假管理配套工具表
1、《请假申请表》
2、《出差申请表》
3、《出差证明表》
4、《加班申请表》
5、《公出申请表》
6、《公出登记表》
7、《免打卡审批表》
8、《考勤登记表》
9、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 假期 | 休假天数 | 休假条件 | 休假工资 | 提供证明 |
| 年休假 | 按工作年限核定5-15天 |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 | 100% | 行政人事部证明 |
| 病假 | 实际情况 | 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 | 当月累计不超过1天,月度薪资照发;其他情形酌情而定 | 区、县级以上医院开据休明 |
| 事假 | 实际情况 | 如有私事,须亲自处理 | 按天扣减相应工资 | |
| 丧假 | 3天 | 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 100% | |
| 2天 | 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姊妹死亡时 | |||
| 工伤假 | 实际情况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 100% | 工伤认定证明资料 |
| 探亲假 | 每次假期3天(工作日),往返路程假另计 | 已婚且因外派导致与配偶分居的员工每3个月享受1次探望配偶 | 100% | |
| 外派的未婚员工可以每年享受2次回原单位所在地或探望父母 | ||||
| 调遣假 | 不多于3天,路程假另计 | 员工异地工作调动 | 100% | |
| 子女教育假 | 每年半天 | 安排子女就学或参加家长会 | 100% | 学校有效通知 |
| 搬迁假 | 1年内不多于2天 | 搬迁本人住宅 | 100% | 购房或租赁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