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参建监理单位:
为提高新建敦煌至格尔木铁路(甘肃段)工程项目环境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和《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甘环发〔2012〕66号)中有关环境监理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监理单位应将环境监理纳入本标段监理范围之内;
2.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并取得环境监理资质;
3.郑州中原铁道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批准;
4.各监理单位环境监理与本标段施工单位应同时进入现场、同时开展工作,并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环境监理方案的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环境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5.根据环保部《关于新建铁路敦煌至格尔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343号)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报负责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7.按照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环境监理,定期向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
8.每季度向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监理报告;
9.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向公司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移交完整的环境监理档案资料。环境监理总报告由公司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0.各监理单位将取得的环境监理资质(已备案批准)报公司核备。
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