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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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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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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
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2、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A公司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允许A公司在甲国从事石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立了独资公司。该独资公司在成立5年后,甲国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石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具备了ICSID的管辖条件。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

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

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

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这就是说,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至于单纯的“利润冲突”问题,则不属法律争议。

2、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属于ICSID管辖的范围。

3、英国和埃及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员。英国W公司与埃及开办的E公司订立了为期25年的由前者租赁经营后者拥有的尼罗河酒店合同。在履约中,W公司认为,E公司提供的酒店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扣付部分租金,E公司遂撤除了依约应提供的酒店安全保卫,双方矛盾激化。1991年4月,E公司派150人冲进酒店,宣布没收该酒店,所有人员离开。后又将W公司派驻该酒店的经理人员押解出境。W公司向ICSID提请仲裁,要求埃及赔偿6000万美元损失。经查,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英埃间有投资保护协议,规定两国应相互给予对方的外国投资安全保障,如为公共利益有必要实行国有化征收,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租赁协议规定,如发生争议,各方同意交ICSID仲裁。

请结合该案,说明该案件属于ICSID管辖范围的理由。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1、主体为一国和私人投资者

2、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争议

3、争议当事人同意交ICSID。

3、4、被诉方行为构成间接征收,ICSID可受理。

4、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分别用于制造15种型号石英钟机芯的模具和8台技术检测仪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青岛,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买方在货物装运前2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开出信用证。卖方于10月9日和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并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也从开证行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模具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技术检测仪器到港。经到岸商检局检验,4套模具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模具及8台技术检测仪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模具相互配套用于生产石英钟机芯,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模具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卖方发出备忘录,要求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卖方未给予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模具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检测仪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5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模具用于出租,由于模具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

请问:(1)根据INCOTERMS2000,在CIF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哪些险别?

(2)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为什么?

(3)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卖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金?为什么?

(4)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新加坡一方;平安险

(2)不能,只能退4套;15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钟机芯,相互间没有联系。

(3)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金。

(4)不赔偿;不可合理预见的损失。

5、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案例分析答题要点: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五、案例分析的答案

一、鼎天向贝佛里奇进口冷轧卷板,延期改证纠纷。金龙向南洋进口打印机,延期改证纠纷)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尤素福向麦克莱伦出口羊绒披肩,被浸泡案。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向金苹果发盘“橡胶500公吨。。”,金苹果回复减价未果案。 答: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被海水浸泡。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爆炸案。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漏油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七、乙公司L/C付款,甲提交银行提单错误。答:甲公司名称。

八、船舶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租金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进口纸被污染,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拒赔案。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船舶起火,灭火和施救费用。1与3属于单独海损。2、4、与5属于共同海损。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十一、佳丽彤向赫尔利买棉花,提单倒签及火损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十二、A国和B国羊肉进口违反GATT案。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三、雅博尔商标注册案。1、优先权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应依次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副本。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十四、甲向乙引进生产线涉及的专利技术案。1、 根据标的可分: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2、使用范围: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答: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大额商业贷款的合同条款。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向亨利购买设备租给恒力,设备质量纠纷案。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2、国际融资租赁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的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有以下类型:金融租赁、杠杆租赁、卖主租赁、操作性租赁、售后租赁、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八、十九、恒力向亨利融资租赁设备,索赔权转让案。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1)任意性法规,2)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责任选择,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理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3、亨利不承担责任,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1)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2)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3)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4)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二十一、埃斯特与英国的纳税分歧案。1、英国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而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二、二十三、道奇森向罗马和丹麦交税案。1、 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希腊、意大利,都要向公司道奇森征税。2、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3、 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所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4、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二十四、对中国国贸仲裁的管辖异议案。1、我认为能够仲裁。2、法律对此有规定。这是仲裁协议具有性的问题。仲裁协议的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十五、伊丽莎白以仲裁条款合同向起诉案。应该向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六、(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案例四、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 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 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案例五、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 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六、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 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八、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原告按合同规定如数将货款汇至公司帐户.1985年5月31日,货物在联邦德国汉堡港装上N.V欧洲——海外班司(下称被告)所属"美女星"轮,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正面记载:线材809件,螺纹纲1119捆.背面载明:适用《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及损坏所负的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发现短卸43捆钢材,对此船长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上签字确认.经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也确认: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迟迟不答复.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请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是合理的. 

因为: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收货方(原告)收到货物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且有承运人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签字确认,由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予以证明之,本案短缺43捆系发货前漏装所造成的,这种漏装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是可以发现的.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为此,被告应承担短交43捆钢材所造成的货损的一切责任.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以赔偿. 

(2)理由:保险公司可以适用保险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该案中,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该案中的30包浸有水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舱内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显然该水渍损失不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是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的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损 哪些是单独海损 

答: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4)(5),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3).

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理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德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德,加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与标准有关的措施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货物贸易规则调整 

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 

3.A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答: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则调整: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 

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国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3.A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报告,请求通过WTO机制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 

中国甲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抽中国甲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问: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答: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性商业条款作了专门规定.合同不得含有下列性条例:1.受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件或设备,本案中乙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公司购买违反了以上规定.2.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方中国公司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以上规定.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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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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