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修改回复说明。
1、第一次方案在2012年6月4日经省专家组评审论证后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进行调整和优化
2、第二次修改方案按2012年6月14日省专家组的意见作局部调整。
3、基坑支护安全等级按三级考虑,
4、基坑内局部很小的承台位置处挖深可作局部放坡处理。
5、方案改为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J120-99浅基坑考虑,坡脚增加用砂袋压脚加打木桩加固,坡面喷射混凝土改为80厚。
6、为确保帷幕止水效果,仍用双排搅拌桩保守施工,桩长按穿透过砂层2—3米确定,2-2剖面10.0M;4-4剖面12.0M;7-7剖面9.5M;13-13剖面10.0M。搅拌工艺改为二喷四搅保证成桩效果。
7、应急预案已增设雨季强排水设施和备用电源。
8、人工挖孔桩施工时井下通迅联络要畅通,施工时保证井口有人,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注意观察,检查井下是否存在塌方,涌水和流砂现象以及空气和水的污染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止作业迅速出井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井下施工照明必须采用安全行灯,电压不得高于36伏,用电设备的线路必须装漏电保护装置。现场必须配备不少于80KW的发电机以备停电备用。
10、如遇强降雨时人工挖孔桩要停止施工。及时组织专业施工人员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及现场排水、抽水工作。
2012-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