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员工安全操作细则
| 制度名称 | 员工安全操作细则 | 受控状态 | ||||||
| 编 号 | ||||||||
|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指导员工进行合理的操作,保障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职责划分 1.行政部门负责安全制度的制度、改善和执行监督。 2.各部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负责员工安全操作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3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和操作操作工作。 第2章 安全操作规范 第4条 有危险性的工作应由对工作人员进行事先的培训并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5条 操作现场出现灰土尘埃时,现场操作人员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第6条 工作现场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进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第7条 搬运、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避免身体与酸接触。 第 使用电气器材前,首先查看外包绝缘材料是否破损,并保证没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第9条 使用塔架或扶梯前,要严格检查其是否坚固。 第10条 不得乱扔乱丢玻璃、铁钉、铁丝等物品。 第11条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运行中的机器。 第12条 所有的工具,使用后应立刻放回工具箱中,工具箱一律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13条 尖锐工具,不得放置于衣袋中,且使用完毕后,立刻加盖防护圈盖。 第14条 锻铸或焊接时,要阻止他人靠近,并配戴必要的眼罩等防护用品。 第15条 汽车、堆高机、起重机等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无照人员不得驾车。 第16条 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17条 进行电器机器修理、更换检查保险丝,或其他有触电危险的工作时,要先关闭开关。 第3章 附则 第1 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做到安全操作。 第19条 操作工程中,员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以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第20条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随时检查相关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第21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 相关说明 | ||||||||
| 编制人员 | 审核人员 | 批准人员 |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 制度名称 | 劳动安全管理细则 | 受控状态 | ||||||
| 编 号 | ||||||||
|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原则 公司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标准,为员工创造和提供符合劳动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2章 劳动安全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第4条 劳动安全责任 1.公司成立劳动安全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劳动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统筹和领导。 2.公司实行经济责任制,在签订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的同时,落实劳动安全措施。 3.公司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劳动安全管理部,全面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公司各部门劳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5条 公司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教育与技术培训,并定期考核,员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加强培训,或者予以辞退。 第6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7条 公司严格执行保护女员工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 公司严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员工防护用品、用具,建立健全使用、发放等制度。各部门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 第9条 公司配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抢救药品、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第10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3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11条 公司发生伤亡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第12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公司要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13条 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公司的高层、劳动安全部门等相关部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14条 公司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书后____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过相关劳动部门的审判。 第4章 奖励和惩罚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的个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在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预防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的。 3.在劳动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实有效建议的。 4.其它在劳动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由公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l.忽视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削减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或不使用防护措施就进行操作的。 2.使用未经验收同意,或使用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的。 3.违反员工录用规定,允许无操作证件工人,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操作的。 4.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阻碍事故调查的。 5.阻碍或破坏劳动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监察任务的。 6.其它防碍劳动安全、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部门。 第5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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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人员 | 审核人员 | 批准人员 |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