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于 年 月 日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本次会议于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到会股东 人,代表 %表决权。会议通知方式和召开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就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函事宜,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决议:
全体股东签字同意为xx有限公司在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挂牌发行的“xxxx”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该产品的投资人应兑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投资人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等。具体以担保函内容为准。
声明事项:本次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提议、召集、议事、表决等的方式和程序的规定。本次会议的主持及相关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得到合法的授权。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