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做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切感受到时代在进步,教育在发展,为这一规则的出台点赞。拜读再三,认为规则严谨,条款清楚,操作性强,并留给学校一定个性化空间,非常完备。同时,个人还有一点相关不成熟的想法,仅供参考。
教育过程中的惩戒,是育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教育界约定俗成的规矩、是几千年来的习惯传承。尽管一直是有争议的或者说是没有被官方确认过,但是事实上教育过程中的惩戒一直存在!虽然采取的模式不尽相同,但是多年来在广大教育工作者中从未真正消失。时代在进步,教育在发展。今天要在国家层面上提出具体条例,彰显了时代的进步,顺应建设法治社会的历史要求。在当前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全社会法治意识日渐形成,教育也必然要做到有法可依。出台惩戒规则,明确教师职务行为,避免家校矛盾,杜绝大部分校闹现象的出现,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环境的净化,有助于法治社会早日实现。
惩戒,是有效的教学手段之一。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尤其是一个尚未成熟的自然人,惩戒的作用更是尤为重要。时代进入新时期,几十年来,改革开放的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也要让教育各种手段充分发挥作用,让能推进教育事业的一切力量充分发挥作用,以实现教育强国、人才强国,让教育来助力的早日实现。同时,学生是社会人,社会有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在学习中认识到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必得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如果没有了惩戒,则容易模糊了是非观念,缺失了责任意识。
惩戒还能让学生“懂规矩、知敬畏”。游戏是动物生存的模拟,而学校生活是人进入社会生活的模拟。学校内教师苦口婆心的教育,同学们彬彬有礼的交往,往往会使学生误以为社会上也会如此。殊不知,当孩子王们一头扎入社会的时候,才会发现社会远远不象学校那样温情脉脉!一旦犯了错,现实、法律就会马上教他学做人,承担相应地责任。有些责任之沉重,影响之深远,往往使人不能承受!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模拟没有预演,直接就要进入社会,可能承受如此重的责任,不是他们生来如此,而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没有给他们预演的机会而已。
惩戒的实施还有利实施于挫折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抗挫折能力。现在的孩子们都是一路顺风顺水,一旦遇到挫折,容易产生极端思想,发生极端行为。许多的案例告诉我们,抓好挫折教育十分重要!每一次或轻或重的惩戒教育,都是学生抗挫折能力长进的良好机会。所以,惩戒教育的推行意义重大。
修改意见如下:
第一处:
第四条 (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且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当学生出现以上现象时,不仅仅是应当。教师只要发现,给予学生惩戒就是必须!如不执行,就是失职不作为。所以建议加上“且必须“三个字。本身也是对教师职责的明确。
第二处:
第5条 第一点:(一)育人为本。应当必须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此处改应当为“必须”。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必须要基于以上正确的教育目的。
第三处:
第一点:(一)批评,包括点名批评;
此处改点名“批评”为“批评,包括点名批评”。因为批评是最最常见的惩戒方式,批评的形式有若干,实际工作中,有因教师批评而引发的家校纠纷,因此,有必要明确批评惩戒的合法性。
第四处:
第第四点“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这里的改变教育环境指什么?指限期转学?转到哪里?是不是意味着将设立新的相关学校?如果拒不执行怎么操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来说,这是一个难题。如果在规则中做出解释说明,以保证规则的可操作性,将给违纪学生以震撼,给基层教育工作者指明方向,不至于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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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建议,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