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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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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章我国社会体系的现状和问题所在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国的征信事业,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开始实践,当时的银行家章乃器先生便创设了我国首家征信事务所。由于种种原因,征信事业此后沉寂了半个世纪。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学习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90年代初,少数民间的有识之士开始投资征信行业,国际主流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但征信事业的大规模实践,是90年代后期由人民银行实施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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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我国社会体系的现状和问题所在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国的征信事业,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开始实践,当时的银行家章乃器先生便创设了我国首家征信事务所。由于种种原因,征信事业此后沉寂了半个世纪。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学习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90年代初,少数民间的有识之士开始投资征信行业,国际主流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但征信事业的大规模实践,是90年代后期由人民银行实施的信贷
第一章  我国社会体系的现状和问题所在

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我国的征信事业,虽早在上世纪20 年代就开始实践,当时的银行家章乃器先生便创设了我国首家征信事务所。由于种种原因,征信事业此后沉寂了半个世纪。至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期开始,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学习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

90 年代初,少数民间的有识之士开始投资征信行业,国际主流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但征信事业的大规模实践,是 90 年代后期由人民银行实施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经过10 余年的不断探索发展,以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应收账款管理、信用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征信行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上海、深圳、浙江等较早地试点进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辖内信用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变,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1.1.1.1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我国现有的涉及信用的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等, 然而,迄今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阶段。

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首次明确将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部署予以明确,并提出要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专题工作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22号)决定成立六个专题工作小组,其中就包括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2002年3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6个部委参加,成立了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由人民银行行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信息办副主任刘鹤任副组长。专题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代表起草征信管理的行规,为建立征信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自2002年4月起,专题工作小组对欧美国家相关立法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邀请国内外信用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座谈,并赴上海、汕头、深圳对其征信试点工作做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初稿)。2002年7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2002年11月最终形成了代拟稿及其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再如,全国整规办、国资委为推动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门印发了《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2007年4月24日,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1.1.2相关的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还尚未有一个综合性的管理机构。在我国现行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部门主要有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各部门大多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出台管理规定,建立征信机构或咨询系统,如人民银行负责建设和管理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分别建立的系统等。

央行征信局的成立:2004年征信方面最大的事情,无疑是央行征信管理局的成立。征信管理局目标是从银行信贷起步,征信管理局的五大任务:包括完善法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库,培育征信机构的市场、建立监管体系、制定征信市场的体系。目前,作为全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全国统一的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这个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网络覆盖全国所有的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借款企业和有经济活动的能力和个人建立了统一的信用档案。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全国联网正式运行。该数据库目前采集了5.3亿自然人的信息,从数量上看,是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5500万人。根据金融机构的需求,该数据库在全国金融机构的各级营业网点共开通查询终端7.5万个,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均把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平均每天查询量达到20万笔。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8月全国联网正式运行。该数据库目前采集了1084万多户企业的信息,其中480多户企业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往来。根据金融机构的需求,该数据库在全国金融机构的各级营业网点共开通查询终端12.5万个,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信贷业务过程中,均把查询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贷前审批的条件,平均每天查询量达到7.6万笔。

1.1.1.3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说,离开了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就无从谈起。从国外现有的经验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成,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进入了发展起,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据测算,全国有各类征信机构大约100多家,资信评估机构80多家,信用担保机构2000多家,其他专业信用机构500多家。

----资信调查机构:主要是是对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和资产调查的资信情况或专项项目的真实性的进行调查、分析,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种信用服务机构。1992年成立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资信调查机构——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已经由驱动型转变为市场驱动。目前,我国国内的企业资信调查专业的服务总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四十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第二类是国家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专业机构;第三类是外资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OM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服务包括企业债券评级、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工商企业评级、工商企业评级、基金评级等。从信用评级市场规模看,目前,中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年约?亿左右。

----信用担保机构,我国的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但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目前国家已建立起各类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数百家,主要是分担银行贷款分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1.1.4部门的信用建设:

在一系列的文件中反复强调了建立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促进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活动的开展。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2005年印发的《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2006年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接受查询;2006年发布的《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由国办牵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200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市场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之相适应,诸如工商、税收、房地产管理、科技、交通、商务、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纷纷制定了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于2007年3月发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原则与制度,并提出“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2007年3月2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都来开展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民办职介机构。民办职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

1.1.1.5地方信用建设 

(1)北京市信用建设: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发布和查询。2003年国家《关于同意将北京市等城市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批复》,北京市成为全国5个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经过北京市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三年来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关村园区管理委员会合作,为园区17000户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标志着北京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

(2)上海市信用建设:

在基础信用平台建设——1999年7月,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上海市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始打造了“一个平台、两大系统”的格局,即在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同时,针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分别建设相应的联合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2000年建成开通后,到目前,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人数超过878万,累计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达735万份。2002年,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归集了企业基本情况、信贷、纳税、行业标准等信息,目前入库企业数量达80万余户。同时,上海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体系。2003年,上海建立了“统筹协调、市区联动、行业参与、合力推进”的组织推进架构。目前,全市社会诚信体系联席会议已有62家成员单位,覆盖了19个区县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上海积极制定信用法规及标准规范,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目前,上海保监局拟订了《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力争用5年时间,在“十一五”末基本建立起具有上海特色、满足保险业发展需求的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信用产品、信用服务,在今后5年内,上海要构建或完善7个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个人基础信息系统,企业信息系统,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和机动车辆联合信息系统(目前正在建设中),及健康险信息系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的风险信息库也都在研究开发中。

企业资信评级——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颁布了《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推行贷款企业资信评估试点工作。信贷企业信用评级在引导下逐步走向市场化,同时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不断深化和完善。目前评级企业数量已达4000余户,虽然仅占信贷企业总数的5%左右,但贷款余额却占整个信贷余额的80%左右。评级范围也由单一的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向企业集团信用评级、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两端扩展,征信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得到了商业银行的普遍欢迎,同时也为人民银行评估货币的传导作用和防范系统金融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公信力得到逐步提高,目前已经突破了金融业范畴,在土地拍卖、招标投标、财政投资项目等领域得到应用,成为上海征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3)浙江省信用建设:

2003年5月,杭州市出台全国第一个企业信用评级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以此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004年10月,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下发《关于信用评价实行服务资格证的通知》。制定了企业信用评级服务资格条件。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关于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评级资格和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2005年5月10日,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制定《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企业信用评级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2005年9月1日,浙江省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省首个信用法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并以省第194号令发布于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2006年10月,杭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鼓励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至少评价认证200家A级以上信用企业。《意见》同时明确,今后对信用中介在机构设立、税收减免、服务收费等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的社会化网络体系;2007年2月20日,浙江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民建浙江会提交团体提案建议,建议指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由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建立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中要积极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引导全社会促进信用需求;营造信用建设的良好氛围,构建有利于信用市场发展的社会环境。

 

(4)广东省信用建设:

2002年,广东省完成了汕头、揭阳、潮州等粤东三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试点工作,开通了广州、深圳、惠州等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在全省已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汕头企业信用网对粤东地区“重塑形象、重建信用”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诚信等级评估将采用国际通行的“三等九级”评级方法,即分为A、B、C三等,AAA、AA、A、BBB、BB、B、CCC、CC、C九级。2004年,广东省启动企业信用信息网,到目前,已有省市,县在内的20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要涉及工商、税务、检验检疫、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行为。《条例》着重对三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向社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社会如何获得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三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为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推进国内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环境。

(5)湖南省信用建设:

2004年11月湖南省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启动了在浏阳市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2005年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京沪深三市考察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布了<<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标志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启动。2006年一月正式实施《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完成对第一批21个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开通其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核心“信用信息系统”。"三库"指工商部门以市场监管为重点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民信息管理部门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民银行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通过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交流资源,将信息整合进"三库一网"。截至今年9月30日,共归集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17个部门370万条8159万个数据项的企业信用信息。2006年4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湖南省银行卡产业发展五年规划》;2006年11月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南省信用信息分级查询信息目录》,明确了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3个数据库向社会公开、部门共享、授权和特许查询的具体数据目录;2007年省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配套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湖南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1.1.2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1.2.1社会信用管理立法滞后

 

社会信用管理从征集数据到提供信用管理服务,要求数据公开化、透明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商业机密,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冲突和不完善、法律约束的软化和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企业预期不确定和短期化行为的制度因素,致使失信代价小于失信收益。这种利益驱动又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机制形成恶性循环,由“失信”甚至走向“无信”。国内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都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其具体表现: 

  (1)-征信行为无法可依: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有健全的征信机构做组织保障。“根据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的征信机构,可以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企业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有关方面了解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在信用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失信惩罚机构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企业征信立法的缺位,征信系统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撑和立法基础,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 (2)-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

法律应该是社会信用和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企业及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守信者的守信行为得不到激励,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        

(3)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

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最高维护者,处理违约赖帐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诉讼保全追索清偿,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但即使胜诉,真正裁决执行的却很少,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1.1.2.2条块分割问题

目前,国家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许多部委和省市争先打造本系统或本地区的信用体系。各行政系统,各级纷纷自建信用体系可以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八字来概括。

-----其产生的原因:

1.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使得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很容易产生控制信用信息资源、分头建设、各成体系得行为;2。缺乏一个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总体协调机构3。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由于缺乏总体协调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也没能出台,对如何定位,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联合征信,征信立法等亟待解决重大事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产生的影响:

1.加大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我国各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得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的诉讼记录等。地方则主要立足于本区域信用数据进行的信用系统建设,容易形成信用市场壁垒,同时,还会造成多重技术标准,不利于信息共享,造成资源浪费。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或被部门垄断或被地方垄断。

2.容易造成全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的不完整,从而严重影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信用评估的巨大障碍,联合征信等的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这种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信用服务业务,无法对企业等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当然也谈不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3.信用体系建设的分块又会导致新的信用体系的分块。

1.1.2.3信用数据瓶颈。

(1)信用数据的采集与开放的瓶颈。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下,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公开的渠道获取;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部门或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取。由于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因为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我国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委、银行等和业务部门。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但迄今为止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公众开放。我国企业资信数据的相对封闭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由于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之间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而且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也难以把握,导致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征信公司经营艰难,企业资信报告难以真实、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状况,资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二是国有企业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部门和机构垄断封锁。

(2)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

(3)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1.1.2.4.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

 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很多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影响上还是规模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1)我国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透明、公正的性质。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例其外部关系涉及三家主体: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二是董事会,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投资商组成;三是理事会,包括最初参与联合征信系统的 15家商业银行、上海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农信合作社等 18 家会员。其中,主管部门用行规进行指导和管理,董事会代表投资人利益,导致不同的目标和利益,运作起来难度较大。

(2)个人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采集个人可透支信用卡信息及贷款信息是直接从与银行有关的信用部门登录的,但根据现行规定,个人信用档案暂时不对个人开放。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因此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人无法获知,作为这些信用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个人对这些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确认。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理事会则是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议事机构,负责协调与监管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难免产生矛盾。例如,部门看重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公益性和制度建设;董事会期待着更多的投资回报,希望数据库的购买者越多越好;而理事会成员则注重数据安全问题,对过多的商业行为持谨慎态度,公司既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又要顾及多方面因素。

(3)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

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的、供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个人资信信息整合、使用、修正的各项流程尚未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对市场的细分和优化还没通过产品开发及运用付诸实践。

(4)外资中介机构的管理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如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

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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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章我国社会体系的现状和问题所在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我国的征信事业,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开始实践,当时的银行家章乃器先生便创设了我国首家征信事务所。由于种种原因,征信事业此后沉寂了半个世纪。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学习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90年代初,少数民间的有识之士开始投资征信行业,国际主流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但征信事业的大规模实践,是90年代后期由人民银行实施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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