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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2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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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3)《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95)(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6)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7)北京市水务局颁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试行)》(8)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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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3)《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95)(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6)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7)北京市水务局颁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试行)》(8)发包
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

(3)《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

(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95)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6)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

(7)北京市水务局颁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试行)》

(8)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该工程项目合同书。

(9)水闸工程土建、金属结构采购安装工程招、投标文件。

2.本细则适用于水闸工程弧形工作门、检修闸门、鱼道控制闸门与埋件以及液压启闭机安装工程项目。

二.制造前准备工作监理

1.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签订后,监理人要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明确设计要求和所执行的规范。

2.承包人在金属结构制造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书、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有关规范,结合承包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劳动力、材料和设备配置;制造进度计划;工艺流程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项目部)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资质证件;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措施。

3.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报送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和分部工程项目申请表。监理人将于收到承包人申请后48小时内开出合同项目开工令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4.金属结构制造所需各种材料均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所有进厂材料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三.制作过程监理

1.制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各工种、各工序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工艺要求,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设备、工具操作规程。

2.采购进料人员必须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材质要求采购。监理人要检查所有进厂材料、零部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零部件一律不准使用。

3.关于外委加工。

(1)外委零部件加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产品出厂要有质检部门的检验记录和出厂合格证。

(2)监理人要实地考察外协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有权否定外委合同。

(3)承包人对外委加工件的质量负责。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制造。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或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监理人批准的制造措施计划时,承包人须将修改后的措施、计划报监理人批复。

5.为确保工程质量,制造所用计量、检测设备均应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测合格证明。

6.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在承包人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上一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7.承包人应每周、每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进度计划,讲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其隐患,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提示、现场书面指示或发出监理通知,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制造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9.承包人要按照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管理,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四.制造质量控制

1.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1)从事闸门一、二类焊缝焊接的焊工,必须按SL35、DL/T679或《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合格,具有经水利,电力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焊工考试合格证。焊工焊接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和铸件质量应由II级或II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承担。

2.焊接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报监理人。

(2)焊接材料的保管应符合《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第4.3.6条的规定。

3.焊接工艺评定

(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必须根据母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拟定焊接工艺方案,并须通过焊接工艺评定鉴定、经评定合格后,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2)焊接工艺评定按《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第4.1节规定执行。承包人须将焊接工艺评定结果报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报监理人审批。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18-2004规范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施焊。

4.焊接质量控制

(1)一、二类焊缝焊接宜采用手工焊和埋弧焊或气体保护焊、采用气体保护焊的设备、材料要优良、稳定,能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和保证焊缝质量。

(2)焊接各种焊缝所选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应与所施焊的钢种匹配。

(3)异种钢板焊接时,应采用强度高的钢板的焊接工艺施焊。

(4)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5)焊接材料应按规范DL/T5018-2004第4.3.6条要求保管和烘焙。

(6)焊缝(包括定位焊)焊接时,应在坡口上引弧、息弧,严禁在母材上引弧,息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7)定位焊,工卡具、内支撑、吊耳及其他临时构件的焊接和拆除应符合DL/T5018-2004的相关规定。

(8)要求焊透的焊缝双面焊接,应符合规范DL/T5018-2004第4.3.13条的规定。

(9)焊件组装后局部间隙超过8mm,但长度不大于该焊缝长度的15%时,允许在坡口两侧或一侧按焊缝同样工艺进行堆焊处理,但应符合L/T5018-2004第4.3.14条的规定。

(10)焊接完毕,焊工应进行自检,一、二类焊缝自检合格后,应在焊缝附近用钢印打上钢号,做好记录。

5.焊缝检查

(1)所有焊缝均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DL/T5018-2004第4.4.1条的规定。

(2)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表面裂纹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3)焊缝无损伤长度占全长的百分比不小于DL/T5018-2004表4.4.4的规定。

(4)焊缝局部无损伤探伤如发现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在其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作补充检查;如补充检查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缝进行全部检查。

(5)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分别按GB/T3323和GB/T11345标准评定。

(6)对有延迟裂纹倾向的刚才无损伤探伤应在焊接完成24小时以后进行。

6.缺陷的处理与焊补

(1)焊缝内部或薄棉发现有裂纹时,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后方可焊补。

(2)焊缝内部缺陷,应用碳弧气刨或砂轮将缺陷清除并用砂轮修磨成便于焊接的凹槽,焊补前要认真检查。如缺陷为裂纹,则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确认裂纹已经消除,方可焊补。

(3)返修后的焊缝,应用无损探伤复查,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第二次焊补应制定可靠技术措施,并经承包方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焊补,并做记录。

(4)在母材上严禁有电弧擦伤,如有擦伤应用砂轮将擦伤处作打磨处理,并检查有无微裂纹。

7.消除应力处理

      承包人必须按图样和有关规定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对焊成的构件进行整形。

8.表面防腐

(1)承包人应在防腐施工前7天以前,根据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施工场地情况、施工设备、条件以及涂装试验成果,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批监理人审批。

(2)表面预处理。

1)预处理前,应将闸门表面整形完毕,并将金属表面铁锈、氧化皮、油污、焊渣、积水等附着物清除干净。

2)表面预处理应采用喷射或抛射除锈,所用磨料表面应清洁干净。喷射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滤,出去油、水,气压在0.4~0.6MPa。除锈施工中要注意安全和环境保护。

3)闸门(弧门包括支臂)表面及埋件外露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GB/T23中规定的Sa2.5级,使用照片目视对照评定。除锈后,表面粗糙度数值当防腐采用金属喷涂时应为RY60~RY100μm。表面粗糙度用检测量具或比较样块进行检测。

4)闸门埋件的表面,其埋入混凝土的除锈等级,制造厂内可按GB/T23中规定的Sa1级,除锈后涂刷结合力强的无机改性水泥胶浆,干膜厚度不低于300μm。在安装前出去氧化皮后埋入混凝土内。其露出混凝土的表面仍按Sa2.5级除锈等级进行。

(3)金属喷涂。

1)除锈后,刚才表面要尽快喷涂,一般应在2小时内喷涂,如在晴天或较好的天气条件下,也不应超过8小时,不能过夜。

2)锌丝的含锌量应大于99.99%。

3)喷涂应力争均匀,喷束应互相垂直、交叉覆盖。

4)闸门(弧门包括支臂)表面及埋件外露面的喷锌层,局部厚度不低于160μm。

5)喷涂层质量检查执行DL/T5018-2004规范第6.5节及该规范附录I之规定。

6)喷涂层经检查合格后,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土料进行封闭。涂装宜在涂层尚有余温时进行。

7)金属喷涂和漆料涂装,均应在实现把涂物表面灰尘清理干净。

8)喷涂和涂装在下述施工条件下不得进行:

a.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

b.施工现场环境温度低于10℃;

c.钢材表面湿度低于大气露点3℃以上。

(4)表面喷涂。

1)涂装的涂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规定,涂装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间隔时间、涂料配置方法和涂装注意事项,应按设计要求或涂装生产厂家的说明书规定进行。

2)闸门或弧门支臂等构件拼装后如不立即焊接,应在待焊接头坡口两侧各50mm范围内,涂装焊接时不会对焊缝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车间底漆,以免坡口生锈。焊接后,对焊缝区进行二次除锈,用人工涂刷或小型高压喷漆机喷涂料,达到规定厚度。

3)闸门(弧门包括支臂)表面及埋件外露表面热喷锌后其封闭底漆、中间漆、面漆的涂料及涂层厚度分别为:封闭底漆为环氧清漆,干膜厚度不低于20μm;中间漆为环氧云铁,干膜厚度不低于50μm;面漆为改性环氧2道,干膜厚度不低于120μm。面漆的颜色为深灰色。以上涂装除最后一道面漆在安装后完成外,均应在出厂前完成。

4)涂料涂层质量检查执行DL/T5018-2004第6.3节的规定。

(5)防止施工中,承包人要随工序进度及时进行测量和检测工作,包括气温、相对湿度、金属表面湿度;喷砂后金属表面清洁度、粗糙度;涂装后湿膜厚度、附着力等。

(6)喷涂和涂装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及时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将抽测或见证检测。

9.闸门和埋件制造

(1)闸门零件和单个构件变形,可用机械方法或局部火焰矫正,矫正后公差要符合DL/T5018-2004规范第7.1节规定。

(2)铸钢件和锻件。

1)本工程铸件和锻件为I、II类铸件,并应按相应规定铸造、锻造检测。

(3)埋件制造。

1)本工程金属结构埋件预埋在闸室中的所有钢结构,包括底槛、主轨、测轨、反轨、铰座垫板、地脚螺栓等。

2)埋件制造应根据有无止水要求,其公差应分别达到规范DL/T5018-2004中第7.3.1条和第7.3.2条规定。

(4)弧形工作闸门制造。

1)弧形门门叶制造、组装的公差与极限偏差应符合规范DL/T5018-2004中第7.3.1条和第7.3.2条规定。

2)弧形门支臂组装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规范DL/T5018-2004中第7.5.4条的规定。

3)弧形门出厂前,应进行整体组装和检查,检查的部位、偏差应符合DL/T5018-2004中第7.5.5条的规定。

4)组合检查合格后,应明显标记门叶中心线、对角线侧控点,在组合处两侧150mm作安装控制的检查线,设置可靠的定位装置,并进行编号和标记。

(5)检修门制造。

1)检修闸门门叶制造、组装的公差或极限偏差执行规范DL/T5018-2004中第7.4.1条的规定,并满足图纸要求。

2)检修闸门上、下节应进行试组装。组装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其组合处的错位应不大于2mm。

(6)鱼道控制闸门制造。

1)鱼道控制闸门门叶制造、组装的公差或极限偏差执行规范DL/T5018-2004第7.4.1条的规定,并满足图纸要求。

2)主轮和轮套应按图纸要求的配合公差加工并符合规范DL/T5018-2004中第7.4.4条的规定。

3)主轮支撑跨度允许偏差±2mm;同侧主轮的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2mm。

4)闸门吊耳应以门叶中心线为基准。允许偏差±2mm。

五.质量检验与评定

1.金属机构制造检验依据是《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和设计图纸。

2.单元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及时申请(阶段)验收。申请(阶段)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及有关会议纪要。

(2)自检记录,重大缺陷的处理记录。

(3)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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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3)《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95)(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6)北京市地方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7)北京市水务局颁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试行)》(8)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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