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为了进一步确保可燃气体、硫化氢气体可靠安全的存放,杜绝因气体存放不当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油建机械中心钻修机作业部可燃气体、硫化氢气体存放工作。
3、编制依据
3.1 可燃气(CH4)、硫化氢(H2S)化学特性及防护方法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2011年
3.3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_通则
3.4 GB_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5油建 HSE-W-318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
4、气体储存管理规定
4.1储存的气瓶必须有合格证,由有资质单位提供,同时气瓶要求完好,无裂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存储;
4.2气瓶存放区,应设有安全通道,严禁通道内摆放任何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4.3气瓶存放区域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4.4 气瓶存放区要有明显警示标志,并进行现场隔离措施;
4.5气瓶储存严禁暴晒,严禁敲打、碰撞;
4.6 气瓶采用立式存放,不同气体进行标签区分;空瓶及满瓶进行标签区分;目前有一个气瓶较高,无法立式存放,需将存放柜加高才行
4.7不储存过期气体,注意气体有效期;
4.8气瓶储存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9气瓶储存区域,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
4.10 设专人定期进行气瓶储存区域气体检测,确保无气体泄漏;
4.11 储存气瓶由使用班组负责人负责,安全监督进行监管;
4.12 气瓶储存、领取按规定流程进行,气瓶储存负责人与安全监督同时在场方可进行。
机械中心钻修机作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