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起现场管理的相关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必须认真负责的承担起《监理规范的规程》中规定的相关责任。
4、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除有特殊性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头晕目眩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暑的工程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