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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2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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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行,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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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行,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律责任。

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律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a.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b.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c.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d.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e.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e.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的形式:(1)领导与监督关系,如与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2)直属关系,如与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直属机构的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系统的内部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如、民政等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的关系;(5)指导关系,如物价、统计等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主要有下述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因录用、退休、辞退、工资、福利、休假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因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励、处分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工作关系,如公务员因工作岗位的分配,工作时间、地点的安排,工作条件的确定.工作请示、报告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

行三大类:1.行政组织法(狭义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的公物法)2行政行为法(根据行为的种类分为)行政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征收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给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3部门行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管理行、军事行、教育行、管理行、民政管理行、卫生行等。 

行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四类:一、 与法律二、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 行政立法四、 条约与协定

行的非制定法法源一、 法律解释二、 判例三、 习惯和惯例四、 行理

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高于行政解释。             

行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二、 尊重和保障原则三、 越权无效原则 四、 信赖保护原则五、 比例原则

行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二、 行政公开原则三、 行政公正原则四、 行政公平原则

行主体一类组织:行政机关,其它国家机关(行制监督主体)、社会公权力组织(如行业协会、社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二类个人:公务员,其它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各种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一) 保障国家安(二) 维护社会秩序(三)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四)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五)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六)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  行政立法权(二)  行政命令权(三)  行政处理权(四)  行政监督权五)  行政裁决权(六)  行政强制权(七)  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受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特别职公务员则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公务员的权利工作条件方面的权利;获得报酬权利;身份保障权

公务员的义务执行职务的义务;服从命令的义务;严守秘密的义务;不得从事与职务相悖的活动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考任选任 聘任调任 

人事管理关系:1. 考核2. 奖励 3. 惩戒 处分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均为24个月)、开除。4. 晋升 5. 回避

行政相对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 正当程序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内部行为: 如对公务员的奖励/处罚/任免,而外部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 

外部行为: A.国家行为 国家、总理、外交部,外交/国防等同政治密切关系的行为 B.一般外部行为 a、抽象行为:对不特定对象 b、具体行为: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

行政行为法律特征(相对于民事行为)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模式,本身就包含了行政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证照等众多行为模式,同时又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模式,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特定的纽结。

抽象行政行为都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也就是说,从动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 误写和误算。2. 表述不明:概念不明、用语不当、前后不一致3. 机械故障。国外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1.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 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分为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行政处罚分类:人身罚(自由罚)1.行政拘留2. 劳动教养3.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财产罚  1. 罚款:2. 没收;三) 行为罚(能力罚) 1. 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申诫罚(精神罚)1. 警告。2. 通报批评 法律、

行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如关闭企业(环境保中)、禁止从事某种职业(如不许当医生、律师…

简易程序 ①出示证件 ②当场查明违法事实 ③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权利 ④听取陈述、申辩⑤填写格式处罚决定书 ⑥交付、告知救济途径与备案

一般程序 (1) 立案 依举报或依职权发现违法行为 (2) 调查取证:必须两人到场,出示证件,取证时要记录、相对人签字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权利 4) 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 作出处理决定:处罚、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等)、认定无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根本不存在)、移送司法  6) 送达与告知救济途径 送达的方式同民事诉讼 

.听证程序(1)告知听证权2)提出听证3)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  依据合法 程序合法; 公正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是否合法取得适用的法律条款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 公开原则; 及时; 便民原则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部分行政确权行为,.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作为(涉人身、财产和受教育权),但不是所有的不作为,行政给付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一、 行规和规章,抽象行政行为二、 内部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行为,不太合理 三、 居间行为 ,行政主体的调解、仲裁等行为此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主要种类:(一)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二)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 

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 维持决定二、 履行决定三、 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四、 赔偿决定五、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功能平衡功能、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法治;权力制约理论法律渊源包括: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行政诉讼法律 ;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法律法规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指作为行政争议裁判机关的人民与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参与人、行政诉讼监督机关之间以及所有这些主体相互之间因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4类: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监督机关:人民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取决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又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人民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没有独任审查,只能合议,而民事诉讼可以独任制;回避、公开和两审终审和民诉、刑诉没什么区别。 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人民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

原则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受案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几类不可诉行为.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关于

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便于人民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特征:(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二)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三) 受人民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时限1.被告:(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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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行,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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