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 诉 书
苏检诉刑诉〔2011〕62号
被告人钱雪华,男,1953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原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住常熟市虞山镇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2201室。被告人钱雪华因涉嫌受贿罪,于2010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苏州市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经江苏省人民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雪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1年3月11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钱雪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雪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金荣、朱亮、陈邦彦、罗琼、鲁萍、严根康、薛均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033000元、CARTIER手表1对(其中CARTIER男士腕表1块价值人民币26000元),并为李金荣等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接废料、残次品退运等业务方面为李金荣及其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4次非法收受李金荣贿赂共计人民币5150000元。其中: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2)2008年初,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3)2009年初,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4)2010年5、6月,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李金荣所送的金额为人民币2680000元的本票、存有人民币2320000元的银行卡各一张。
2. 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接废料、残次品退运等业务方面为朱亮及其公司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6次非法收受朱亮贿赂共计人民币760000元。其中:
(1)2009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朱亮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5月,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朱亮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3)2009年9、10月,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朱亮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
(4)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家中非法收受朱亮所送的人民币50000元;
(5)2010年6月,被告人钱雪华在苏苑饭店停车场非法收受朱亮所送的人民币500000元;
(6)2010年9、10月,被告人钱雪华在南亚宾馆非法收受朱亮所送的人民币150000元。
3. 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残次品退运等业务的开展上为陈邦彦、罗琼所在的公司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3次非法收受陈邦彦、罗琼贿赂人民币3万元、CARTIER手表1对(其中CARTIER男士腕表1块价值人民币26000元)。其中:
(1)2008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陈邦彦、罗琼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陈邦彦、罗琼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CARTIER手表1对(其中CARTIER男士腕表1块价值人民币26000元);
(3)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南亚宾馆非法收受罗琼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保税仓库管理等业务过程中为鲁萍及其公司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3次非法收受鲁萍贿赂共计人民币38000元。其中:
(1)2008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鲁萍所送的人民币8000元;
(2)2009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鲁萍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鲁萍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5、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人事招录等业务过程中为严根康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3次非法收受严根康贿赂共计人民币33000元。其中:
(1)2008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非法收受严根康所送的人民币8000元;
(2)2009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非法收受严根康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严根康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
6、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报关业务开展、货运代理等业务方面为薛均所在的公司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3次非法收受薛均贿赂共计人民币22000元。其中:
(1)2009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薛均所送的人民币6000元;
(2)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薛均所送的人民币8000元;
(3)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钱雪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薛均所送的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雪华及其家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赃物照片,钱雪华任职情况以及相关公司业务合同、报关单等书面材料;
2.证人李金荣、朱亮、陈邦彦、罗琼、鲁萍、严根康、薛均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雪华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CARTIER手表等物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雪华利用其担任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5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检察员:邓根保
代理检察员:姚国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钱雪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14份;
3.赃款及孳息人民币6059231.02元现暂扣于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