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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步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20:01:03
文档

上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步骤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申报对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含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的建设单位三、申报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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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办理机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申报对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含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的建设单位三、申报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申报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含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的建设单位

  三、申报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申报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www.mfb.sh.cn下载)(原件);

  2、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www.mfb.sh.cn下载)(原件);

  3、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www.mfb.sh.cn下载)(原件);

  4、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www.mfb.sh.cn下载)(原件);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www.mfb.sh.cn下载)(原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www.mfb.sh.cn下载)(原件);

  7、工程支付款证明(www.mfb.sh.cn下载)(原件);

  8、民防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原件);

  9、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C3-1)(原件);

  1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表(C3-2)(原件);

  11、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C3-3)(原件);

  12、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3、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4、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5、民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证明书(已由市民防质监站签收)(复印件);

  16、《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

  17、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门类、阀门类、过滤吸收器类,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企业索取)(原件)。

  注:

  1、第12、13项仅限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提交;(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指整个项目中除了民防工程之外没有其它的建筑物,如:城市公共绿地下的民防工程。)

  2、第14项仅限单建式民防工程提交;(单建式民防工程指民防工程以上没有其它的建筑物,如:小区内绿地下面的民防工程。单建式民防工程包括单独的单建式民防工程。)

  3、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4、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5、现场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供查验。

  五、受理程序

  1、受理竣工验收申报;

  2、审查十项条件和资料;

  3、准予验收。

  六、办理时限

  自竣工验收资料收齐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验收的决定,并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

  2、《上海市民防条例》市常委会第14号公告;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

  4、《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建质监总[1999]第019号;

  5、《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6、《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107号);

  7、《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防[2004]第47号。

  八、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底层,邮编:200020。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6月15日—9月15日:2∶00—4∶30)

  十、联系电话(传真)

  54662088(2402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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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步骤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申报对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含同一层面的非人防区)的建设单位三、申报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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