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 为实现全矿培训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切实搞好全矿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制定《三李煤业员工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属各区队、各部门。
第3条 培训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区队(部门)要把员工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队(部门)负责人对本区队(部门)的培训工作负责。
第2章 培训工作职责
第4条 安全监察科是全矿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矿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员工培训的方针、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制定全矿员工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
(四)组织协调全矿各种类型安全培训。
(五)协调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员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
(七)负责对全矿各区队的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八)负责区队职工素质培训基金和全矿培训经费的管理。
(九)做好员工培训的档案管理、报表统计、信息汇总上报、培训情况公开等工作。
第5条 矿属各区队、各部门要根据矿员工培训规划、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员工培训规划、计划。
第6条 矿各类培训班由安全监察科、各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一)全员安全轮训由安全监察科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职工技能鉴定培训、新工人入井培训、职工再就业培训、转岗培训,由安全监察科、劳动科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各工种的日常岗位培训,技术更新推广培训,按业务范围划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 员工培训
第7条 职工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安全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晋级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第 培训计划管理
(一)新工人入井培训、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培训,培训计划与培训人员名单由劳动科拟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安全监察科列入当月矿培训计划。
(二)全员安全轮训由安全监察科拟定培训计划,安全矿长审批后列入当月培训计划。
(三)在岗培训和其它适应培训,按业务划分由主管部门拟出,分管的系统领导审批后报安全监察科列入当月培训计划。
(四)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外出培训,业务部门接通知后必须及时到安全监察科备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结果报安全监察科存档。
(五)凡没有被列入计划的培训,安全监察科不予安排,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业务部门和区队自理。
第9条 培训工作由安全监察科、业务部门和相关区队共同实施,区队负责培训人员组织,业务部门负责抽调老师,安全监察科负责安排教室,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培训计划确定后,安全监察科必须及时聘任授课老师,授课教师由各业务部门或区队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担当,授课教师在员工培训期间受安全监察科业务领导,原部门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培训授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职工,要服从培训部门的安排,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杜绝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以保证教学秩序和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矿组织各类培训由培训教师拟定复习题,安全监察科、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考试内容,负责监考,考试后由培训教师阅卷,并在试卷上签名。
第十三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班5%员工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培训效果,根据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员工培训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培训班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培训档案(培训班名称、种类、时间、考勤、成绩、总结等)。
第十五条 培训教师要从专业人员中聘用,被聘用教师要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作风正派,热爱培训工作,能胜任教学工作。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对培训教师根据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分别按 20元/课时、30元/课时、40元/课时计发讲课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到二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三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般工种人员、新工人和转岗工必须到四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符合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鉴定条件的员工,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要求,到四级培训机构或上级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理论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
第十七条 新工人、转岗、再就业培训,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招用新工人必须申请举办新工人培训班,新工人培训每期人数不少于1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全部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监察科进行理论考试,考核合格后和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下井实习不少于四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相关培训资料全部送安全监察科统一归档管理。劳动科要根据安全监察科开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办理新工人分配手续,否则,在井下发现新工人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对用人单位罚款1000元,对用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转岗人员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由安全监察科、劳动科、业务部门进行联合考试,考试合格后,和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下井实习不少于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4章 培训组织和考核
第十 矿安排的外出和本矿脱产培训的职工视为正常出勤,并享有以下待遇:
(一)地面工享受员工种工资待遇。
(二)井下工享受本区队平地工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各区队、科室必须及时制定业务范围内所有工种的年度、月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有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人数、具体人员名单。培训计划按照制定时间报安全监察科存档备案,有培训任务不能按时报培训计划者,对主管人员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加强矿国家煤矿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全员安全技术轮训和岗位技术轮训管理,深入推行“入井安全资格”和“岗位操作资格”双证“年审制”。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参加上一半年的安全技术轮训或上一年度的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参加下半年的岗位技术轮训,并经考试合格,否则不予换发年度入井证和岗位操作资格证,视为放弃入井安全资格和岗位作业资格。
(二)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二次、三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上岗作业。
(三)各队职工要妥善保管证件,遗失补办的缴纳10元。补办入井证、上岗证必须队出局培训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全员安全技术轮训组织和考核。
(一)全员安全技术轮训以区队为单位,区队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否则不得上岗作业。因休班等原因离矿不能参加安全培训的,上岗前必须到安全监察科登记备案,由业务部门和区队负责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班。不经登记备案、培训开始,队安排上班的,发现一人,对队罚款200元。
(二)安全监察科负责培训班组织和现场监督,并提供培训教材,各区队负责人员组织和考勤,各业务部门负责授课教师配备和考试阅卷工作。
(三)授课老师必须按要求制定课时计划,认真写出教案,授课前到安全监察科签到,授课后及时填写授课记录,并将教案交安全监察科存档,否则,扣发30%的讲课费。
(四)各工种培训每天达到4个课时(上、下午各两个课时),不得缩短培训时间,否则扣发授课教师讲课费,并通报批评。
(5)执行考勤制度。坚持培训前后两点名,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款可每次罚款50元。有事需请假的职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两个课时者,由认可教师批准,超过两个课时者,认可教师签署意见,安监科科长批准,累计缺课三天者,取消培训资格(区队长培训请假由安全矿长批准)。
(6)严格课堂纪律。学员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准高声喧哗,不准教头接耳,不准打瞌睡,不准打手机,否则每次罚款20元,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学进度者罚款50元。
(7)严格考试考核。每期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监察科和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并阅卷。参加考试人员必须佩带胸卡或持身份证。考试作弊者罚款50元/次,对考替双方各罚款50元/次,并参加再次培训,直至合格。
第二十二条 矿国家煤矿四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全员脱产培训和安全技术轮训和岗位技术轮训考试成绩优秀者,成绩90分(含)以上的奖励50元,由安全监察科出具证明,从矿培训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严格外出参加二级、三级安全培训的管理
(1)各区队要按照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二级、三级安全培训,否则每少一人次对队罚款2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培训报到迟到1人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队罚款200元。学员在校违反培训纪律,每被校方扣矿1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在校培训考试不及格,对个人罚款100元。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不及格造成无法取得二级、三级安全资格证的,队支付全额培训费用,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3)在校培训考试不及格,擅自再次参加相同岗位的三级安全培训,造成培训费重新支付,由队向矿缴纳全额培训费。
(4)外出培训人员归矿后一周内由安全监察科与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再考核,成绩90分(含)以上的奖励100元,60分以下的培训期间的公司只予计发50%,并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5)外出培训证件(原件)由安全监察科统一归档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持复印件上岗。
(6)队内部对经三级培训的特殊作业人员岗位进行调整的,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备案,队向矿支付全额培训费。所在队不及时报告安全监察科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对队负责人加罚200元。
(7)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3年内不得进行队间调动,否则,一经发现,调出队支付全额培训费,对队长罚款200元,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培训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郑煤集团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费严格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的标准、支付办法
(1)集团公司在三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费用由集团公司从财务资产部直接支付(包括授课费、资料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发生的其他费用)。
(2)到一、二级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集团公司培训部只支付培训费(不支付住宿费、差旅费等)
(3)矿举办各类培训,其授课费、教材费等一切费用在矿自留的培训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员工培训经费的支付,由培训部门根据当月培训计划和实际发生费用,列出付款明细表,经主管员工培训的领导审核、矿长批示后,见账发放。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不合理支出,杜绝挤占、挪用培训经费。
第二十 纪委审查部年终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负责审计监督、检查。
第6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矿把培训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在员工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区队、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培训部门分别在每年的教师节和年终总结中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参加技术比武的优胜者,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参加国家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参加省(部)级技术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参加市级技术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4)参加集团公司技术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5)获得国家、省(部)、市级技术能手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取得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岗位被聘用者,没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时,每月均享受相应等级津贴。
第三十二条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岗位被聘用者,按郑矿职鉴定【2003】0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培训设施不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允许,私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培训工作时,对有关责任人200元罚款,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区队每少1人,罚款200元;矿上组织的脱产培训,区队每少1人,罚款100。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培训部因培训问题对矿罚款,从劳动科在个人工资中或区队工资中扣除。
此制度由安全监察科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