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公司生技部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上级、本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规程、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第三章 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供电公司电力设备维护与检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体系,公司主管经理领导电力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生技部、农电部负责协调管理,工区、供电所及班组负责实施,分工明确,逐级负责;生技部、农电部和工区的技术专责人,供电所、班组的班长或技术员分级负责各级的技术管理工作。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第五条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六条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电时间、提高设备可用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计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第四章 设备维护的要点
第七条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操作人员应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进行野蛮操作,防止造成设备损坏。
第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周期,保证设备健康运行。
(一)设备停电检修周期
35kV设备2-3年, 10kV设备2-3年,10kV母线每4-6年停电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及检修。
新设备投入运行一年经停电检修预试并经分析状况良好者,从第二年起,按上条有关停电周期执行。
(二) 免维护和少维护设备,经分析运行状况良好的,停电检修周期可适当延长,具体停电安排在每年年度计划中报公司主管部室审批。
(三)必须设备停电才能校验的仪表,原则随设备停电进行,特殊情况及时报公司主管部室审定安排。
(四) 合成绝缘子,投运后前十年应每五年检查一次合成绝缘子表面龟裂情况及进行有关抽测试验,运行十年后检查及抽测试验周期缩短为三年。
(五) 总的原则是尽量减少临时性停电检修,增强输变配电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的计划性。
(六) 当设备存在危急和严重缺陷时,应进行临时检修。
(七) 真空开关、SF6开关开关短路电流的次数参照制造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领导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第十条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一) 严格按设备运行规程的规定,正确进行操作,在设备允许条件下运行。新投和检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在投运前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二) 设备维护与检修,由班组的班长指定工作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领导。集中检修,检修班组较多时,由工区指定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指导。生技部、安监部及公司领导根据到岗到位制度规定到现场指导。
(三) 检修工作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施工,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标准、工艺规程,保证检修质量。
(四) 工作负责人要掌握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工,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和计划处理方法应请示有关领导批准。
(五) 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结束,一般不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站外工作一般由班组和到位领导监督检查。站内由检修人员自检,运行人员复查后,工作方能终结。对遗留但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要记录在案,以备解决。
第五章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包括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提供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应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一) 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二) 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三) 档案记载的内容、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第十三条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生技部复制两份,原资料归设备管理部门,复制资料一份交生技部,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