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备安装的总体要求、技术内容、安装质量检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备的安装和检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
13 技术内容
13.1 所安装的硐室及设备安装必须达到《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13.2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备安装前必须有设计图纸,安装时严格按图纸施工。
13.3 所有参加设备安装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岗位工种上岗证。
14 设备安装质量标准
14.1 永久性井下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2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处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14.3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灾的灭火器材。
14.4 井下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14.5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4.6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14.7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14.8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14.9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14.10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4.11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14.12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