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大坝运行性态,尽早发现潜在的大坝安全运行隐患,确保大坝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厂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目的
第三条 了解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缺陷处理和除险加固措施或改善水库运行方式,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第四条 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其变化规律,指导大坝运行,提高大坝运行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认识水工建筑物的变化规律,总结运行经验,为验证设计、评价施工质量、改善运行方式和制定消缺及维护计划等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 做好观测资料的积累工作,有计划的整编观测资料,为电站未来可能开展的改造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
第三章 监测运行管理要求
第六条 妥善保护各种监测仪器设备和附属设施,加强监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及检查,使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每年汛前必须结合大坝防汛检查,对安全监测系统作年度详查。其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审阅系统运行、检查及维护记录,提出监测系统年度详查报告。
第七条 安全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必要时应委托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提出监测系统检查鉴定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系统的完备性,监测设施的精度和可靠性,对监测仪器设备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停测的建议以及对安全监测系统的改进意见等。
第 按要求定时对大坝进行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测次和测点,务必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可靠,严禁伪造。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地震、非常洪水、运行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应增加仪器监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监测项目。监测成果应及时整理,并尽快编写专题报告上报。
第四章 监测资料整编分析
第十条 日常资料整理必须在每次监测后及时进行,其内容包括仪器监测原始数据的检查、异常值的分析判断、填制报表和绘制过程线以及巡视检查记录的整理等。
第十一条 年度资料整编是在日常资料整理的基础上,将原始监测资料经过考证、复核、审查、综合整理、初步分析,编印成册,同时将监测资料存入数据库。
第十二条 经常性资料分析,可结合日常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及大坝安全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对确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长期监测资料分析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五章 监测设施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监测设施更新改造(量测仪器设备的零星更换除外)的原则是:
(一)根据有关规程规范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更新改造项目;
(二)尽可能保留、利用原有监测系统中有效的监测项目和设备,并注意与新增项目和设备形成新的有机整体;
(三)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行自动化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 监测设施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采用招标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监测设施更新改造的施工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负责绘制竣工图及编写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全面移交给水电厂。水电厂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更新改造工程实行监理。
第十六条 监测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进行为期一年的试验性监测。试验性监测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
竣工验收后,水电厂应及时编写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更新改造总结报告,与更新改造设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单位,抄报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制度由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