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事故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厂安全事故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文件记录、附则。
本标准适用于硫酸厂范围内安全事故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各类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2.2各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事故分类与管理
3.1.1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3.1.2 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1.3 电气事故由电气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1.4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3.1.5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3.1.6 爆炸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和自然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1.7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3.1.8 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1.9 未遂事故由相应事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2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3.2.1 一般事故(轻伤)由厂安环、工会、纪检组织调查;
3.2.2 重大事故(重伤)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公司工会组织调查,厂安全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3.2.3 特大事故(死亡)由市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厂安全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3.2.4 厂管的操作、设备、电气等各专业事故,以各专业部门为主,再由安环、工会、纪检组织调查,各有关车间配合;
3.2.4.1 对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a. 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 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由于设备无防护装置(或设置不当)、长期失修、超负荷运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事故发生以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领导人员在场未制止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f. 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g. 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未做到“三同时”,造成伤亡事故的;
h.对隐瞒事故或擅自降低事故等级的。
3.2.4.2 对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事故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或其它专业事故的;
b. 由于有章不循、违章冒险作业、无票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或其它各专业事故的;
c.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d.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3 事故调查和处理
3.3.1 单位发现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3.3.2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厂管的各专业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有关部门领导按上述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车间配合;
3.3.3 对重大事故,厂部领导,会同上级部门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3.3.4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3.3.5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3.6 事故调查组3天之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3.3.7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3.8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3.3.9 各类事故的性质、等级及处理由厂长办公会或厂安委会讨论决定;
3.3.10 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 、文件与记录
事故处理意见记录
5、附则
5.1本标准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2本标准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