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xx煤业)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环保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环保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xx煤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 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机电、安检、调度、企管、财务、后勤、保卫、供应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河南能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靠科技进步,控制和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环保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机电科是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环保隐患是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环保事件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环保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第六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公司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基层区队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区队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环保隐患排查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环保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隐患:
(一)环保设施运行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存在的环保隐患进行一次排查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巡检并排查可能造成的隐患。
(二)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含其他涉污单位)每天必须安排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隐患排查;
(三)公司各级环保管理人员对所有环保设施及地面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其中机电科环保专干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周,机电科科长不少于2次/月,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经理不少于1次/月。
(四)公司每个月定期组织企管、机电、保卫、后勤、调度、生产、安检、机运队等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覆盖全矿井的环保隐患排查。
第 环保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区队两级环保业务系统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检查与月度排查由机电科组织实施。每月全面隐患排查由机电副矿长牵头,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队层面:日常检查与月度检查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负责人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隐患难度较小、区队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区队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环保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环保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区队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环保隐患,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
第十三条 公司纪检及机电科应对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环保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基层区队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机电科不定期对区队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并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机电科。
第十七条 地方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机电科牵头,公司组织各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七章 公告宣传
第十 公司建立隐患通报制度,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应当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告,一般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办公区域公告上通报;隐患公告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工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公司各级班子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件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全面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双基考核。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防环保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生产系统、环保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企管、安检、生产和机电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环保隐患产生的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环保隐患产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