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章 利率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六章 保证贷款
第七章 抵押贷款
第八章 质押贷款
第九章 业务流程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公司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个人客户融资需求,保证公司业务规范、合法、稳健经营发展,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贷款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个人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挪用于客户正常经营以外的对外借款、非主业经营等客户所申请贷款用途以外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中小企业小额贷款;
(二)个人及工商户贷款;
(三)企业、个人财务管理咨询;
(四)经有权部门审批可开办的业务。
第三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中小企业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滨城区行政区内的;
(二)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三)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 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稳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五)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六) 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八) 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自然人借款人基本条件
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5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在滨城区行政区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或资产;
3、信用良好,无恶意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二)符合我公司贷款准入和贷款对象范围;
(三)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四) 原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贷款对象
将符合国家行业、产业,体现本地区域经济特征,主业突出,经营稳定,特色明显,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发展前景和较高成长性的小企业客户群体,个体工商户,“三农”客户作为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以下行业临时禁止准入:
1、小型的水泥、建材企业;
2、出口为主的玩具、家具、皮鞋企业;
谨慎进入的行业:
1、小型的房地产企业;
2、外贸出口企业
第四章 利率
第 本公司利率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九条 利率
(一)担保贷款利率:月息--‰,年息--%;
(二)抵押贷款利率:月息‰,年息--%;
(三)动产质押贷款利率:月息--‰,年息--%;
(四)低风险贷款品种可根据市场情况临时制定。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中小企业贷款:单笔单个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50万元。
第十一条 自然人贷款:单笔单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第六章 保证贷款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模式:
(一)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责任的模式,企业成立互保组织,由会员企业提供担保;
(二)企业、行业协会之间成立的互保组织,由会员企业提供担保;
(三)与担保公司合作,由其提供担保责任。
第七章 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主要包括:
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商品房住宅产权清晰,已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内。产权人为自然人的,该商品房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第十六条 抵押率
1、商铺、办公写字楼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2、商品房住宅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八章 质押贷款
第十七条 质押物品种及质押率
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符合以下特点:
1、品质稳定、容易保管、储存、监管;
2、容易流通、转让,变现能力强;
3、有质量标准,价值稳定,容易认定.
第九章业务流程
第十 客户申请
借款人填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申请表》(附件1)。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保证人(如需,下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
(三)抵(质)押物清单与权属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机构借款及担保的决议原件;
(五)抵(质)押物为第三方法人企业的,需提供第三方法人企业有权机构同意以特定财产进行抵(质)押的决议原件;
(六)以自然人拥有的商品房住宅抵押的,须提供该商品房住宅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受理和审查
信贷经营人员受理业务,根据公司贷款判断是否准入,并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抵(质)押物公允价值、可以变现能力和价值有效性、企业综合贡献度合理设定抵(质)押率,并提出信贷业务建议额度,完成贷款业务申报材料(附件2),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
抵(质)押物价值由公司批准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信贷业务存续期间,对抵(质)押物每年至少估值一次。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办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按照公司贷款审批授权有关规定和业务审批规程执行。对10万元以下贷款采取单人审批;对于10万元及以上贷款应由2名(含)以上双人审批。低信用风险业务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余信贷业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人审批通过的贷款,提交公司贷审委员会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贷款结论通知
(一)同意贷款。贷款申请获得公司同意的,公司信贷经营人员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书信等形式告知客户。
(二)未获同意
1.及时告知。贷款申请未获得公司同意的,信贷经营人员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书信等形式告知客户,说明贷款申请未获同意的理由,并退还客户各项申请资料与凭证。
2.道义帮助。根据客户的要求,信贷经营人员可以提供符合职业操守的道义帮助,给予客户专业性的业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
信贷经营人员要双人现场监签相关合同,并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抵(质)押合同的签订涉及抵(质)物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同时在相关文本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抵(质)押物登记、保险和公证
信贷经营人员应与借款人共同向抵(质)押物登记的受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质)押物登记未获生效的,信贷经营人员应与借款人共同向抵(质)押物登记的受理部门办理撤销受理登记手续,同时将各项申请资料及抵(质)押物凭证即刻退还借款人。
借款人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保险和有关公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
经办机构在抵(质)押担保和保证生效后,依约发放贷款,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应提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按照授权审批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要求,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到期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
第二十 撤销抵(质)押物
在借款人按时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抵(质)押物可分割的,可以根据借款人申请撤销相应部分抵(质)押物,但应要求抵(质)押人签订新抵(质)押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抵(质)押合同项下抵(质)押物清单,并且解除原抵押登记须与办理释放剩余抵押物抵押登记同时进行,防止剩余贷款在办理部分抵押物释放过程中抵押物悬空。同时,在解除抵(质)押物前,应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业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具对剩余债权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在办理撤销后,抵(质)押率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水平。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档案管理
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将借款人申请资料、信贷业务申报材料、批复意见、合同、协议原件及抵押、质押物权证的复印件等收集整理后归档保管。质物权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单和其他重要单证必须移送会计部门入库管理。各项权利凭证的领用、更换和退回,应严格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贷后监测与管理
要加强贷款监测,要定人、定岗并采取账户查询等固定方式关注客户结算账户资金进出及使用情况,以客户结算往来情况作为判断客户经营正常与否的主要标志之一,如发现异常变化要及时预警;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客户,要注重各种媒体对客户及客户所在行业的信息披露,发现风险信息应立即预警,并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对于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防范、化解甚至保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担保监控
加强抵(质)押物的监管,重点关注抵(质)押物市场价值的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监管状况,保证抵(质)押物足值有效。发生抵(质)押物价值变化的,应相应调整贷款额度或抵(质)押率;对出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下降较快、超过担保能力的,要及时增加新的抵(质)押物,对企业不能补充新的有效担保时,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采用第三方保证的客户,信贷管理人员要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担保能力等进行常规、定期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发现风险及时预警。
第三十二条 风险预警
按照企业管理人员信用、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行业风险、地区风险、抵(质)押物价值变动、保证人经营状况和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等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和各类风险的处置措施及流程,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对预警事项要及时向本级负责人和归口管理的上级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的影响贷款本息归还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负责人和归口管理的上级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
对于贷款业务产生的不良贷款,要按户分笔建立不良贷款台账,加强不良资产的档案管理和抵(质)押物的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债务重组、资产抵债、贷款核销等多种催收、盘活和处置措施,积极、及时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贷款业务资产质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滨州市滨城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审批表
二 OO八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