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业执法检查标准
7.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1 | 安全管理 | 有限空间 作业制度 和规程 |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 总局59号令第五条 |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
|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培训 | 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4项内容和第二款的要求。 员管理制度。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②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1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 总局59号令第六条 |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 ||
| 有限空间 排查辨识 | 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 总局59号令第七条,省局鲁安监发〔2016〕62号文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
| 劳动防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 省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 |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 ||
承包租赁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③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 省260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 ||
| 应急救援演练 | ①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专项应急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③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④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 ||
| 2 |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1 | 操作规程 | 操作规程 | ①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②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当涵盖每种岗位及符合岗位实际。 | 省260号令第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查看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
| 2 | 现场管理 | 防护用品 | 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 省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
3 3 3 |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有限空间 安全管理 | 警示标志 |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 2011/5.2.2,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
| 电气设备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 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DB37T1933-2011/第5.6条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 ||
| 作业审批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1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2是否有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审批表。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是否有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内容。 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进行作业。 | 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
| 安全职责 |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 ||
| 安全交底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 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 |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 ||
| 通风检测 | ①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②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 ||
| 作业票管理 | ①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②《作业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延期、取消、关闭等流程。 ③《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④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6项要求。 ⑦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清点作业人员。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 2011/第5.3.1、5.3.2、7.3、 7.4、7.5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二十条 | 查看《作业证》。 | ||
| 应急救援演练 | 应急救援 | 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 总局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DB37T1933-2011/第6.4条 |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 |
| 4 |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问题描述 | 处置意见 | 处置依据 |
| 1 | 安全管理 | 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规程 | 1企业未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企业为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限期改正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 |
| 2 |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培训 |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培训 | 1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 3 |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 ①未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或有遗漏,未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2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 4 | 劳动防护 | 劳动防护 |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未按规定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的防护用品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第(二)项 |
| 5 | 承包租赁 | 承包租赁 | ①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未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未承担直接责任。 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 3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限期改正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 6 | 应急救援演练 | 应急救援演练 | ①未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未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专项应急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③演练结束后,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4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或未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7 | 警示标志 | 警示标志 | 未在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第(一)项 |
| 8 | 电气设备 作业审批 | 电气设备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不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不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 限期改正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
| 9 | 作业审批 | 5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6没有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审批表。 7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等内容。 8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进行作业。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
| 10 | 安全职责 | 安全职责 | 没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未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 11 | 安全交底 | 安全交底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 12 | 通风检测 | 通风检测 | 1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②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
| 13 | 作业管理 | 作业管理 |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 国家总局15号令45条第一项 |
| 序号 | 问题描述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关键性证据 |
| 1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第(一)项 | 有限空间作业票证、作业方案、现场照片、询问有关人员 |
| 2 | 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管理台账、作业票证、相关人员花名册、培训记录、签到簿等 |
| 3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劳保品配备标准、采购合同、发放登记台账、领取记录、劳保品合格标志、询问有关人员 |
| 4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有限空间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 |
| 5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 有限空间辨识记录、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现场核对照片 |
| 6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作业方案及审批记录、询问有关人员 |
| 7 | 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等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 辨识记录、管理台账、作业票证、现场检查照片、监护人员培训记录等 |
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注:本篇法律条文未与7.4处置标准中的违法行为顺序对应)。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5、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6、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违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7.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待检资料清单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 2 | 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计划、培训档案 | □ |
| 3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 □ |
| 4 |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包含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 □ |
| 5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 |
| 6 |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 | □ |
| 7 | 应急物资装备清单及维护保养记录 | □ |
| 8 |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 | □ |
| 9 | 承包或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 □ |
| 10 | 检测仪器和通风设备管理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 | □ |
| 11 | 近一年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或作业票 | □ |
| 12 | 有限空间辨识备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