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监局:
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办理程序
为适应将部分危险化学品(以下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区安监局审查、审批的需要,规范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分级审查(备案)
根据湖北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安监管危化〔2006〕302号)和《市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武汉市令第183号)的有关规定,将市属重点工程和、省属在汉及市属单位以外的危化品储存和工业气体充装新、改、扩建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交由各区安监局组织;其他危化品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组织审查。
二、办理程序
(一)设立前的安全审查
1、申请设立前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市、区产业经济发展和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7)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
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8)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建设单位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安监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的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5、安监部门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安全审查。
2、建设单位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安监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的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5、安监部门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试生产(使用)备案
1、申请试生产(使用)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2、建设单位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4、安监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于20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1、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4)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7)提供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2、建设单位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安监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的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核查。
5、安监部门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现场及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本程序自2009年6月12日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1日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附件2: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 附件3: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
| 附件下载: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 发布时间:2009-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