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确认股权转让完成有以下儿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一)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
(二)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转让款己经过户。过户的确认,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人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或因执行仲裁等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人的实现,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现出让方)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的股权价款,即“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资产,应规定列入当期损益,切实贯彻谨慎性原则。(3)按原值买断式购买不良资产的收购资金来源,应按现值内和现值外分别进行核算,其利息应分别处理,高于现值部分的再贷款和债券的利息不应进入损益,可直接进入未分配利润或在所有者权益内单独反映。同时,高于现值部分的人行再贷款计算的利息不应计算复息。(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定有10 年存续期,因而对其固定资产折旧应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
个人:个人所得税。
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涉税种类进行相应的筹划。
四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又要强化整体性,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轻重而不只是个别税负的高低,有时还要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为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
企业在采用先受让后转让方案中,必须先征得其他转让方的同意,如果其他转让方的利益未受到侵害,则具有可行性;反之,受让方应适当考虑给予其他转让方好处,否则筹划就可能难以进行。
3.利润分配的可行性
利润分配是否能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如果转让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问题较容易解决。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考虑取得各方的同意所付出代价是否低于税收筹划收益,否则不具有可行性。同时,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就会得不偿失。这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可供分配的资金,若仅在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应付股利”处理挂在负债方,则将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大,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融资能力。
总之,企业财税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应深入了解各种税法出台的前前后后,掌握其动向,把握其精髓,活学活用,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对将要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系统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