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员工按劳取酬的原则,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促进我县各项业务发展,根据我县《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营业柜员,使用积分累进计算应得绩效工资。
第三条 考核内容:营业柜员的业务量、现金收付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四条 传票业务量:以营业柜员当日打印的“现金收付情况统计表”和会计凭证为准,根据业务量的繁琐程度和承担风险程度不同确定积分。
1. 受理现金业务,每笔1分
2. 受理转账业务,每笔4分。(鼓励非现金结算)
3. 受理对公存款、贷款发放转账业务,每笔2分(记账60%,复核40%)
4.受理代发工资业务按代发业务笔数的10%计分(含核对)。
第五条 现金业务量:现金业务量按考核以营业柜员当日打印的“现金收付情况统计表”为准。剔除内部现金调拨(1012、1112、41)。
1.受理现金收入按金额的0.0015%计分
2.受理现金付出按金额的0.0035%计分
第六条 积分的加减
1.加分
(1)受理储蓄业务存折(卡)开户每笔加1分
(2)受理储蓄挂失、止付、冻结业务每笔加2分
(3)上存好币,每把加2分,打捆加5分,上存废币,每把加5分,打捆加5分;(要求符合人民银行标准)
2.扣分
上存的好废币,经联社营业部检查不符合标准退回的,扣积分5分。联社营业部总出纳收到网点上存的成把(捆)好废币,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扎把、打捆经办人员,对经检查不合符标准的,出具退回证明,作网点计分、扣分依据。
与顾客发生口语一次,扣积分100分
与顾客发生打架一次,扣积分500分
出现一次差错扣积分10分
违规操作扣积分10分,
迟到、早退扣积分10分,
被投诉举报的,每次积分100分。
私自离岗一次扣积分100分
第七条 客户评测系统评测加减分,1.非常满意的按非常满意量的2%记分,2.满意的按满意量的1%记分,3.一般的按不记分,4.不满意的按不满意量的2%扣分。
第 计积分依据:
1.现金业务笔数、额度量以CCIS系统打印的“现金收付情况统计表”为依据。
2. 转账业务、加分项目以科目日结单、相关凭证、登记薄为依据。
3.违章违纪的按相关处理文本为依据。
4.客户评测系统评测加减分按客户评测系统统计为依据。
第三章 积分统计、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信用社对柜员业务量统分方法。
各社会计人员在柜员下班、前,以柜员交回的会计凭证和系统打印的“现金流水帐收付”进行当面统计柜员当日业务量,填写“柜员当日业务量统计表”,并经柜员签字确认,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量统计表”按日输入Excel电子表,月终汇总,将汇总表通过OA传县联社人力资员部。
第十条 会计人员每日统计营业柜员现金收付量时,其现金收付量应与当日柜员现金台账相符(扣除联社现金往来和柜员现金调剂),每月统计网点现金收付量应与当月1011科目发生额减去41发生额和1012发生额相吻合。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日统计营业柜员上存联社现金打捆数量时,应与上存凭证相吻合。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每日统计营业柜员其他积分时,应与相关依据相吻合。
第十三条 每月县联社人力资员部根据各社上报的“业务量统计表”进行全辖业务量总积数的汇总,为计算员工绩效工资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柜员绩效工资计算方法(如无派遣员则删除红字)
柜员员工绩效工资总额=正式员工绩效工资+派遣员工绩效工资。
派遣员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领取5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50%+领取6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60%+领取7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70%+领取8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80%+领取9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90%.)
柜员业务量总分=正式员工总分+派遣员工总分
派遣员工总分=领取5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50%+领取6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60%+领取7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70%+领取8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80%+领取90%的绩效工资的派遣员人数*90%.
绩效工资分配率=柜员员工绩效工资总额/柜员业务量总分
柜员绩效工资=柜员员工业务量得分×绩效工资分配率
第十五条 经统计汇总计算的柜员绩效工资,应通过OA向全辖公布,在限定期限内无争议后发放。
第四章 审计处罚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为审计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对网点柜员业务量的统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方法与各社对柜员业务量统分方法一致。
第十 各社会计人员不认真统计柜员积分时,按以下进行处罚:
(一)每日统计柜员现金业务量与柜员现金台账不符的,处当月绩效工资;
(二)每日统计柜员业务笔数量出现差错的,按差错笔数5%罚款,最低50元,最高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因营业部出纳人员出据虚明,处罚营业部出纳人员当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对营业柜员弄虚作假、虚增业务量,一经发现扣会计人员、柜员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搞平均主义的,扣除该营业网点本月柜员应得效益工资总额的50%,并对会计给予1000元罚款,全县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县联社稽查、检查部门应查出未查出的,扣检查人员当月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因弄虚作假为柜员增加积分的,柜员应退回多领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举报柜员、会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的,奖励举报柜员2000元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发现营业网点有可疑现象,应及时告知联社稽查、检查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六条 因联社员工管理部有弄虚作假汇总网点积分的,处罚当月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