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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4:20:14
文档

6-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嘉食药监党〔2007〕6号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机关党支部:《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主题词:廉政谈话办法通知抄送:省局纪检监察室。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6月18日印校对:王砥共印10份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党风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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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嘉食药监党〔2007〕6号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机关党支部:《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主题词:廉政谈话办法通知抄送:省局纪检监察室。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6月18日印校对:王砥共印10份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党风廉政建
嘉食药监党〔2007〕6号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机关党支部: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廉政  谈话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局纪检监察室。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8日印

校对:王砥                                 共印10份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食药监党〔2007〕11号)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局机关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药检所正、副所长,稽查队队长、副队长。

第三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的角度出发,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应当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给予督促、提醒和帮助。

第四条  廉政谈话包括了解情况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形式。

第五条  了解情况谈话是指党组织为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而进行的谈话。了解情况谈话一般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

本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班子成员谈话每年不少于4人次,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科级干部的谈话每年不少于20人次。

第六条  任职前提醒谈话是指各级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下一级新任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任职前提醒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任职前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的基本评价,正确看待职务晋升;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自身修养,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

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干部的谈话。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部署开展工作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六)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  局纪检组针对群众反映的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才用书面形式对涉及的干部进行函询。

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由纪检组提出函询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信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说明理由。纪检组认为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措施了解情况;函询对象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回复的函询材料,由局纪检组留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

主谈人应根据谈话形式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围绕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政要求以及对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认真做好准备,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形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局办公室应加强与纪检组的协调配合,具体承办集体谈话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廉政谈话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教育的要教育。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表态;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参与廉政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廉政谈话纪录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由纪检组归档留存。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纪检组要整理谈话记录或由被谈话人写出说明材料向局党组汇报,涉及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在向党组汇报的同时向上一级纪检部门汇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改正情况的跟踪了解。对不改正问题或改正问题不明显、不彻底的,应督促改正;经督促拒不改正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廉政谈话的领导,切实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总体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每年总结一次廉政谈话工作实施情况,并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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