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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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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推荐马永顺律师一  职  责 执行局职责: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综合科执行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基本职责是: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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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推荐马永顺律师一  职  责 执行局职责: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综合科执行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基本职责是: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
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推荐马永顺律师

一  职  责

 

执行局职责:

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综合科执行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

基本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行案件、财产型案件和外地委托执行的案件。

3、负责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4、负责接受外地委托调查和送达。

5、按规定完成执行工作统计。

6、组织执行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和调研、信息、法制宣传、案件录入和文书上网等工作。

 

二 执行局岗位职责

 

(一)职责: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本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

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

6、召集主持副、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

7、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

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局副根据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二)执行庭长及执行组长职责:

1、确定案件承办人,根据需要调配案件。

2、安排本庭、本组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执行员执行工作。

3、承办执行案件。

4、现场组织、指导比较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和拘留等措施。

5、审核法律文书,并将审核后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审查签字后由签发。

6、督促承办人按本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内勤呈送卷宗。

(三)执行员职责:

执行员在执行庭长和执行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制度、本合议庭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所办的案件质量负责,具体职责:

1、依据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和合议庭的意见,采取查询、冻结、扣划、解冻、查封和扣押等相关措施。

2、拟制执行案件中发出的公函和司法建议。

3、认真做好案件执行中的调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文字记载等工作。

4、拟制按规定必须下达的裁定或通知,拟办需要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措施,以及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手续。

5、制作结案报告。

6、按卷宗归档规定事项装订好承办案件的卷宗,及时报结。

7、院、局领导、庭长及执行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备注:执行庭长执、行组长和执行员每月的工作任务数量为4件(其中执结案为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为2件);副任务减半,内勤不定案件数量。工作任务数必须在法定律期限内完成。

 

三    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执行裁决合议庭职责:

1、对已申请执行但可能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同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2、审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3、审查、裁定不予执行。

4、对本院执行案件的案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5、对当事人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或裁决。

6、对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

7、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争议进行审查处理。

8、裁定执行回转。

9、其他事项。

(二)综合科职责:

1、负责对全院有执行业务的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上级及本院的专项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2、负责本院和辖区外之间,以及、检察等机关执行争议的协调工作。

3、负责上级指定、外地委托及本院委托执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对属于执行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警械用具进行管理。

5、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和落实、处理工作。

6、负责外地前来执行的接待和协助执行工作。

7、负责调研、法制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典型经验总结、综合文稿、简报等有关文字材料工作;负责各种文件收发、登记和管理。

8、负责本局执行工作的目标考核工作。

9、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收结案统计、信息录入和执行文书上网等工作;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登记,积存案统一登记及上级交办的涉执信访等各类应予统计的台帐管理。

10、每月最后一天为报结案截止日期,每月例会的前三天要做好将本局应上报各项数字材料和财务结算等工作。

11、及时领取办公用品、补充空白法律文书。

12、全局已结案件的督促归档和统一归档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期间的各项工作。

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3、作出有本合议庭出具的法律文书。

4、对需裁决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请执行裁决庭裁决。

5、负责执行实施本局执行裁决合议庭作出的或上级作出的裁决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

6、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

7、按规定收取执行案件执行费用。

8、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9、及时提请审查批准结案。

10、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执结案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的报结工作。

11、经同意并签发相关手续后,对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罚款。

12、其它事项。

备注:1、本节所规定的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实际亦是执行员岗位职责,执行员岗位职责亦应加上本项工作职责。

2、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人由执行一庭庭长和执行二庭庭长轮流担任;对需裁决的事项,属于东西片的由执行一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属于北山片的由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所需人员由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组成。

(四)关于对辖区范围内的执行案件设立执行小组及案件分工的规定

1、对全县各乡镇及事处的执行案件实行划片分工的方法进行执行。总划为两大片,即北山片和东西片。北山片所辖乡镇为:军马河、米坪、石界河、桑坪、双龙、二郎坪和太平镇;东西片所辖乡镇为:丹水、田关、阳城、丁河、重阳、西坪、寨根。

北山片由分管副王雷负责,东西片由分管副耿长生负责。

2、北山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北山片执行一组由执行一庭庭长牛连青担任,组成人员为李博、王贵学、王雨来;执行二组组长由常俊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庞士芳、王爽。东西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执行一组组长由执行二庭庭长杨付林担任,组成人员为袁占奎、陈明伟;执行二组组长由李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杨晓锋、南娟锋、张一。

3、对城关(莲花、紫金、白羽)五里桥和回车范围内的执行案件,按单双号划分,有北山片和东西片执行。单号由北山片执行,双号由东西片执行。

4、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辖区的被执行人,可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片予以执行;对都不在上述范围的,按所立案单双号予以分案执行。

5、对县城的联社营业部、城关信用社、山城信用社和五里桥信用社的执行案件进行划片执行,联社营业部和城关信用社的案件由北山片执行;五里桥和山城信用社的案件由东西片执行。

6、对本局需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后,需委托到外地予以执行的,执行员应在15日内办理好委托手续,报主管副审核,并经签发相关手续后,有综合科统一对外委托。

7、对外地委托到本局执行和需调查等案件,被执行人及需调查人员等在哪个片的,由哪个片予以执行和调查。

8、对恢复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哪片的,由哪片执行。

9、根据本局现有车辆状况,北山片使用无牌五菱车和皮卡车,东西片使用五菱105和191警车。新车回来后再予以分配。

10、两位副除分管各片工作外,王雷副协同北山片执行二组工作,耿长生副协同东西片执行一组工作。

11、综合科工作由王雷副主管,人员有李锋、马燕、庞淑媛。

12、关于本局法警在法警局的训练及院内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警力使用等问题,在告知后,由耿长生副负责协调对接。

(五)对执行小组及承办人的具体工作要求

1、综合科将签发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小组后,二日内由组长指定承办人。

2、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举证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3、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调阅审理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制作阅卷笔录,复制诉讼保全中的有关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4、承办人在收案后五日内全部熟悉案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执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调查财产大致时间表;3)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5、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八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提前二日报批准。

6、承办人在收案后十五日内按照初步执行方案开展财产调查,财产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银行存款;2)现金;3)有价证券;4)房产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5)土地使用权;6)车辆等特殊动产;7)机电设备;8)库存物资和原材料;9)债权;10)知识产权;11)投资权益或股权;12)收益和到期债权;13)其它。

财产调查应在二十日内完成。

7、被执行财产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天,期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提不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应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自愿达成协议的,承办人经庭长或组长同意后,作出裁决文书,经签发后办理有关财产权证明等手续。如双方当事人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价格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经批准后于三日内移送司法鉴定科委托评估。

9、采取执行措施原则上有承办人和执行组长共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或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案件,有所在执行小组的分管提请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0、案件在执行中还有下列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再由分管、决定。

1)执行完毕的,报分管批准结案,由承办人负责立卷并及时归档。

2)在一个执行程序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有申请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及财产审计的,经同意签字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4)执行中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或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5)拟中止或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分管副审核后,报审批签发。

6)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裁决和执行措施不服的,承办人应在分管同意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对3)、4)、5)、6)项,承办人员应先在执行小组进行讨论,并经分管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向裁决合议庭汇报。

11、经所在执行小组讨论后,决定采取的执行措施,经分管同意后,由所在执行小组的组长组织实施。

12、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最迟在五个月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同意后,在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报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13、执行中,执行小组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与本组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经同意,三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4、在执行程序中,全部执行案款均应划入本院账户,承办人在划款后三日内到内勤登记;查封、扣押物品应做好记录和财产登记工作,并保管好扣押物品、权属证照、钥匙等相关财产。

15、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提供证据和法律事实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错误的,责任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负责;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有误的,责任由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

16、因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罚款、拘留、查封、冻结和划拨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前,根据情况分别电话请示执行组长、分管、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并在回院后二日内补齐各项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紧急情况:

1)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并传票、传唤又不到庭而被发现的;

2)当场撕毁人民执行公告、封条的;

3)当场阻碍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不听劝阻的;

4)当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5)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

6)当场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7)当场毁损、抢夺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警具的。

(六)对执行裁决合议庭工作的具体要求

1、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决合议庭在接到执行小组移送证据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决书。裁决合议庭认为实施合议庭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予三日内作出说明,并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小组,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继续执行。

2、在遇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决合议庭在听取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案件汇报后,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裁决合议庭举行听证,并由裁决合议庭进行讨论、决定,作出裁决文书,由原执行小组及承办人送达并予以执行。裁决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同意后提请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听证一般由3名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听证案情简单的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听证。

3、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措施、执行裁决不服的,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裁决合议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需听证的应在四十日内完成。裁决合议庭一般应先举行听证,听证日期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十五日内举行。对当事人、案外人所提异议,无论是否听证,都需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经分管审核和批准后,可当即作出裁决。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应经批准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或由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七日内作出裁决。异议成立的,经审核批准后,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听证后七日内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案外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决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裁决文书由执行小组原承办人送达。

(七)执行局局务工作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局建立局务会议制度。局务会是局领导以会议的形式,召开研究和处理全局日常工作的会议制度。有时可采取邀请院领导、其他庭、科、室、局领导共同参加的扩大会议。会议主要是总结和布置工作,讨论局内部重大事项和其他一些业务性工作。一般按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八)执行局重大疑难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会议是局领导、执行庭长、组长、承办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案件;分管和合议庭有争议的案件;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九)执行局其它方面的制度规定

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除本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外,本局每二个月政治学习一次,每一个月进行业务学习一次。

2)政治业务学习的内容为党的各项路线、方针、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法官职业道德、反腐倡廉等规定;法律、法规和执行的司法解释等其他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

3)学习期间不得因私事请假,不得以有工作为由不参加学习,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本项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安排好全年学习实施计划,并负责每次学习的记录工作。

2、印章管理与使用:

1)凡需盖局印的各种法律文书、介绍信、信函、对外评估、鉴定等手续,必须有签批的原件正本;

2)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盖印:

①原件严重错误和无权或越权签发,文字有重大错误、文号差错等;

②副本严重错误和格式错误、内容与正本不符;

③空白信纸上需盖印而未经批准的;

④以本局名义对外发出的各种信函、证明需盖印未经批准的;

⑤其它不应予以盖章的情形;

⑥局印章由内勤负责管理,严格督印和用印登记制度。

3、装备管理与使用

1)公用物品有内勤负责保管,防止和丢失。

2)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严禁私自上网看不健康内容和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录音、录相、照相器材由内勤保管,需使用时经领导审批后到内勤处办理使用手续。使用时要爱护设备,防止损坏和丢失,用完后到内勤处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4、内务管理方面:

1)全局人员都有义务保持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发现烟头、纸屑等杂物,应及时清除;发现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实施有碍卫生的行为,要予以劝阻;

2)办公室内由各人负责打扫,工作日内保持地上无杂物,桌、椅、柜及窗户上无尘土,办公桌上和柜内的办公用品、书籍、文件等要摆放整齐;

3)在本院办公室内要讲文明,在其他单位中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对院机关组织的一切活动,要服从领导和相应单位的安排,不得推诿和抵触;

4)厉行节约,下班时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电脑等电器电源,拨打电话尽量简短,不得在电话中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般不允许外人使用本局电话。

(十)关于对执行车辆实行经费包干和对执结案件实行办案补助的规定

1、对各执行小组车辆,每台车由本局拔付经费2500元,此费用支付范围为:燃油费、车辆修理费、下乡及外出办案生活补助费和住宿费。

2、各执行小组对上述给付经费要严格控制支出,每月开支不得超出给付经费数额,超支不补,节余挂在各执行小组账上。对节余款项,可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办公设备等,决不允许对节余款予以私分。

3、关于各执行小组罚款返还比例:

2010年,执行局根据院给付经费实际情况,在保证上述经费正常给付各执行小组的情况下,对各执行小组依法予以处罚的罚款数额按30%的比例返还给各执行小组;返还的实际费用挂于各小组的账上,此部分费用用于弥补办公、办案经费不足,购置办公设备等开支,决不允许随意支配、花销及私分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现象发生。

4、关于对执结案件进行办案补助的规定:

根据市中院和我院对执行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2010年本局执行案件任务目标为:对新收案件结案率要达到80%,其中执结率为40%,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的比例为40%。在必须保证完成新收案件达到此目标的情况下,还要兼顾清理积案、存案案件的执行工作。各小组及执行人员一定要树立这个观念,坚决完成此项目标任务。为此,经局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1)承办人在完成2010年执行案件数的基础上,每执结一件案件,给予办案补助50元;未完成的每执结一件给予20元补助;每超执结一件案件,给予办案补助70元。

2)承办人每月下乡外出补助每月150元,完成工作任务数的全发,完不成的,给承办人80元的补助。全局在编人员每月手机费用100元。

5、关于报销费用审批方面的规定:

执行局各项费用开支报销均有审批签字后方可到内勤处报销。具体要求为:

1)各执行小组在每月月底前将各小组在本局给付经费的范围内,将支出的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有各小组长在票据背后签字注明日期,并有各分管审查签字后,方可报予以审核签字报销。

2)承办人员的案件补助费:由各小组组长在每两个月的月底前,将承办人的结案数量报给局内勤,互相核对无误并经分管签字,由局内勤造表报审批签字后,予以发放。

3)各小组在上报各承办人结案数字时,应对所结案件注明是新案或旧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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