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加具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意见及公章;申请积分制入户的,须加具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意见及公章;申请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加镇级以上计生部门意见及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生育状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未婚未生育子女”。
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违反计划生育,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相关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